明星高铁出行信息10元一条?身份证号码5元一个?近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高铁站员工为赚“快钱”,利用职务便利,有偿代查或出售明星隐私行程的案件,多人获刑。
高铁站员工售明星信息每条10元至6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等人利用担任铁路部门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利用铁路车票系统查询他人搭乘高铁的具体信息。
自2021年9月案发,被告人陈某共计获利约19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在履行职责以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陈某等人均提起了上诉,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出售或获取信息50条以上构成犯罪
无论是演艺明星还是普通个人,个人信息均受法律保护。我国的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均有规定,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也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法官介绍,该案中被告人通过内部业务系统查询自然人的高铁信息,查询结果不论显示为正常出行、退票或者根本没有行程信息,均反映了该自然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出行状态,属于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钟绮文:如果公民非法出售、提供或者说获取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以及行踪轨迹信息,50条以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中,被告人陈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包括本案其他被告人在内的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钟绮文: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达到5000元的10倍就是5万元以上了,就属于这个情节特别严重。如果是特殊身份的人员,像负有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这些特殊从业人员的话,违法所得的数额是折半计算的,就是一半以上就达到了(从重)标准了。
非法获取信息六种手法其一为“内鬼”泄露
近期,公安部也发布了犯罪分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6种主要手法,提醒广大群众注意防范。从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来看,犯罪分子获取个人信息数据主要有“骗取信息、盗窃信息、内鬼泄露、非法采集、倒卖信息、变造信息”等6种手法。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钟绮文:建立预警机制,当发现譬如说你这个查询可能有异常,业务系统出现异常或者说有一些异常痕迹出现的时候,要及时去整改。
出售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同样构成犯罪?
通过职务便利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涉嫌违法犯罪,那么收集网上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包装转卖,或者购买他人个人信息是否也构成犯罪呢?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了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外,也包括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钟绮文:你盗窃或者说非法获取,其实同样也是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是说我拿到,我只是买回来了,我没有用,也没做什么,但你买的行为其实也是一个非法获取的行为,其实也是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哪些行为有泄露个人信息风险?如何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哪些行为暗藏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我们又应当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再来看法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