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人获刑,最高判5年10个月!广西百色多起涉恶案件宣判

原标题:17人获刑,最高判5年10个月!广西百色多起涉恶案件宣判

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12月20日,广西百色两级法院对一批涉黑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五年十个月不等刑罚。

田阳区黄某南等11人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一案

田阳区玉凤镇上镇村甫夜屯将位于甫夜屯与坤平村那礼屯交界的七块山地发包给杨某英承包。当年,杨某英在所承包山地上种植松树。杨某英过世后,其妻子黄某念继续经营。2006年,被告人黄某南、杨某神、黄某长、黄某元、黄某帮、黄某敏、文某杰、罗某张、黄某见、黄某进、黄某蛮等人以上述山地存在纠纷为由,多次向政府提出解决山地纠纷,未取得令其满意结果。

为此,被告人黄某南等人便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林地承包老板砍伐、运输林木,敲诈林地承包老板钱财,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形成了以黄某南、杨某神为纠集者,黄某长、黄某元、黄某帮、黄某敏、文某杰、罗某张、黄某见、黄某进、黄某蛮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2013年底至2019年11月间,该团伙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和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1年9月28日,田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南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杨某神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

黄某南等11人不服上诉,百色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德保“河边俱乐部”恶势力犯罪集团又有成员被判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宝、黄某奔与同伙黄某概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犯罪,遂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宝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黄某奔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15.9648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右江区言某汐犯诈骗罪一案

被告人言某汐是彭某翔、黄某晟(二人均已判刑)共同出资于2017年11月2日在百色市右江区挂牌设立的展翔金融集团百色分公司(下称“展翔百色分公司”,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员工,公司自成立至案发,在彭某翔、黄某晟为首指挥下,被告人言某汐积极参与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额度的借款合同,其他同案人还参与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实施上门催债、非法拘禁、恐吓等行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被告人言某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言谨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乐业韦某某、黎某某涉恶案

2015年12月3日以来,被告人黎某某在乐业县城南成立“众信旧货寄售部”开展旧货寄售服务。随后,被告人韦某某、黎某某、吴某某借助“众信旧货寄售部”对外开展高利贷业务,从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累计非法放贷获利242万余元。

在开展高利贷业务过程中,韦某某等以所谓的行规“砍头息”,虚高借款本金,或者使用欺诈手段,让他人把抵押协议写成转让协议。在追债过程中采取上门滋扰、打骂威胁、跟踪贴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司法秩序,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等3人以借贷公司为依托,长期从事高利放贷业务,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多次实施上门滋扰、打骂威胁、跟踪贴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生活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遂判决:被告人韦某某、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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