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简称“1号令”),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1号令的实施,将对银行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拨备和绩效、资本充足率和其他监管指标都带来直接影响。为此,在业务层面,银行需要对于资产风险管控(特别是逾期管理、非零售债务人视角)和资产重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做出系统性的预算和安排。同时,在支持体系层面,对1号令配套制度流程和信息系统更新做出及早规划。
1998年
人民银行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
2007年
银监会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进一步明确五级分类监管要求。
2017年
巴塞尔委员会
《审慎处理问题资产指引》,明确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
财政部
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引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量减值准备。
2022年
银保监会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规范预期信用损失方法的应用(10号文)。
2023年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1号文)。
1号令内容架构
1号令主要包括4个部分,其中,在第1、2部分中分别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是变化的核心内容。第3部分是对银行风险分类管理的要求,第4部分是对监管的要求。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原则
强调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独立性原则。其中,在审慎性原则中明确提出,“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从低原则)。
真实性
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
及时性
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审慎性
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独立性
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
#01
进行风险分类的金融工具的涵盖范围扩大
相较现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1号令要求进行风险分类的金融工具范围扩大。
在涵盖范围方面,贯穿了监管口径的风险分类、资本管理口径的账簿分类以及会计准则口径的预期信用损失(ECL)计提。这三个口径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意:“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并不等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账簿划分是从资本和风险管理视角对银行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进行的分类,账簿划分与金融资产三分类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从会计准则的金融资产三分类视角,二者联系体现为:
例如:《办法》第16条:“商业银行……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前述条款提及的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因为无法通过会计准则要求的SPPI测试,所以,会被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FVPL)。但是,该类投资一般划入在“银行账簿”。该类资产属于《办法》规范的需要进行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
#02
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与标准
在五级分类核心定义方面,新《办法》最为明显的变化是新增“发生信用减值”的判断。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五级分类上将全部划分为不良资产。
以下比对了原《指引》和新《办法》对于五级分类标准的变化。
(2)新《办法》对至少归为次级的资产进行了重大修订。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至少划分为次级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至少划分为可疑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分为损失
分析:风险分类、逾期天数、信用减值的关系
从新《办法》五级分类的标准可见,一项资产不需要达到逾期阈值才能被认定为不良资产,但所有超过逾期阈值的资产都是不良资产。30天、90天、270天和360天,分别对应了次级、可疑和损失的触发条件之一。《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另一方面,基于会计准则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ECL)占账面余额的比例,也构成了不良资产分类的触发条件之一:ECL占账面余额的50%和90%分别对应了可疑和损失的触发条件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按照其他触发条件划入可疑和损失类的金融资产,计提比例必须大于50%和90%,例如,在考虑了质押物的情况下。
不良资产的分类上调要求
#03
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与原《指引》中,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的理念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
对于零售金融资产,没有不良资产连坐的分类要求。对于企业集团成员的债务人,要进行分析,也没有不良资产连坐的分类要求。
分析:以上要求的可能影响
(1)可能导致分类下迁和不良资产额的上升、第2和第3阶段余额增加。风险分类口径和会计准则减值阶段口径之间存在相互影响。
可能影响较大的条款示例如下图所示。
(2)不良资产的风险分类回调变慢
新《办法》对不良资产的观察期要求为“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也就是观察期至少为6个月。另外,由于风险分类是减值阶段划分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如果五级分类没有脱离不良,则一般不会在减值阶段划分方面,脱离“第3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