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客户通过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出借上市证券,中证金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
2、适用投资者
证券出借交易试点期间,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3、业务特点
二、参与方式
出借资格申请: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交证券出借资格申请材料并与光大证券签订《证券出借委托代理协议》开通出借交易权限。
证券出借申报:投资者通过光大证券进行出借申报。成交后,出借合约生效,证券划转至证金公司。
三、期限与收益
根据中证金现行业务规则,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五个档次,客户参与各档次固定期限的证券出借业务分别可获得年化1.5%、1.6%、1.7%、1.8%和2%的固定收益。但中证金有权根据业务需求调整各档次期限的年化收益率。
四、重点沟通问题
1、证券借入方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借入方是中证金,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类金融机构,是中国境内唯一从事转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致力于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2、股票流动性及冲击影响
客户出借的证券被市场上各家证券公司分散借入,继而分时分量借给各自有融券需求的客户,并不会集中在少数几个客户手中,不会集中出现大额卖单,这种平滑的卖出过程对股价不会造成显著影响。因此,客户只要对出借申报的数量和频率进行一定管理,就不会对股价造成冲击。
3、出借证券给中证金的会计&税务处理
客户出借证券给中证金,中证金按期归还所借证券,该行为实质为出借行为、不属于减持行为。
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建议股东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
(1)出借证券:以实际出借的股份数量借记“融出证券”、贷记股份原科目;
归还证券:以实际归还的股份数量贷记“融出证券”、借记股份原科目;
收到的借券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2)作为表外项目处理。
税务处理:股份出借及归还无需履行纳税义务,利息收入应缴税。
4、股份数量的变化
客户出借给中证金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划转至中证金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的“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出借期间,客户持有的股份数量减少,中证金或证券公司(由中证金出借给证券公司)持有的股份数量增加。中证金按期归还证券,客户持有的股份数量增加。
5、信息披露
(1)披露要求
(2)豁免条款
作为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的投资者,在出借期间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仅参与转融通业务在六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原则上不适用短线交易有关规定。
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仅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和收回证券的,原则上不受股票买卖“窗口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