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和排除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和排除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可知,自然人股东死亡时,继承人原则上即可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无须经过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同意,那么其他股东对新股东的加入只能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场合,如果股权如同物的权利或普通财产权利那样可以当然继承,那么在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就直接依继承而享有股权并进入公司成为股东,此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质虽不受影响,但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后能否与公司其他股东保持良好合作则难以预料,即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所以,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必要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如果仅考虑对人合性的保护,要求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必须获得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同意,那么继承人的继承权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公司章程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应当以合理为标准,这种合理体现为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利益、已死亡股东生前的意愿及其继承人利益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理解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作为公司中的宪法性纲领文件,反映着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对公司及其成员、机构等均具有约束力,是公司自治的重要体现。《公司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具有以下两层涵义:

(一)章程只能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不得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

股权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即股东资格,该身份权体现为股东可以就公司的事务行使表决权等有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就股权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而言,其作为遗产被继承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而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则系通过《公司法》中作出规定。既然《公司法》第九十条主要是解决股权中的股东身份权即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那么“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亦仅适用于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不得违反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如果对于财产性权利也作出限制或排除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这部分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而不受法律保护。

更重要的是,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限制只能及于对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即股东资格,而不能及于股权中的财产性利益。继承人获得财产收益通常可以由公司回购股权或其他股东受让股权等方式实现。

(二)公司章程在股东死亡后对继承人继承的限制,不当然发生效力

实践中,许多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事宜没有另行规定。直到某个自然人股东去世时,其他股东由于无法对其继承人形成信任,意图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对继承事宜进行限制。为此,其他股东紧急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临时增加限制继承股东资格的条款。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公司章程是在股东死亡后才形成的场合,在作出章程修正案时死亡的股东已无机会表达意见,对此时形成的章程的公平性及其效力需谨慎对待。在公司或其他股东未提出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对这种突击式修改形成的公司章程内容不宜认定。

上海A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与陶某2股东权纠纷上诉案的判决书中也采取这一观点。该案中,被告A公司由陶某1等44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005年1月17日,被继承人陶某1因病去世,法定继承人陶某2为此向A公司发函,要求A公司将陶某1的股权变更至其名下。同年8月29日,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明确规定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其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等。

对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于2005年8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形成的“上海A有线电视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草案)”,是在发生陶某1股权继承纠纷之后才修改的,并不能适用于该股权的继承,而继承发生时适用的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并没有加以限制。陶某1死亡后,其继承人已取得包括股东资格在内的股权。故A公司于2005年8月29日形成的章程修改草案并不影响陶某2对股权的继承,亦不能制约陶某2权利的行使。而且股东会表决时,本案系争的陶某1生前持有的43.36%股份无人代表行使,而原公司章程载明: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该修改后的章程不产生约束力,不属于现行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

公司章程的设计建议

(一)限制多名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位于继承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之间以及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具有同等的继承权。所以在发生股东资格继承时,能够行使继承权的人数往往有多人,此时这些主体会同时依照继承享有股东资格。然而各继承人均取得股东资格后,有可能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超过50人之风险。因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约定只能由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股东资格,在一定程度范围内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亦可避免公司形态的变更。因此,在自然人股东死亡时,被指定的继承人就取得了股东资格。至于对未继承股东资格的其他继承人的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否需要得到保障,在法定继承时应为肯定回答。而在被继承人有遗嘱时则应该依照遗嘱处理,这是继承法上的问题,与公司章程无关。

(二)限制不符合股东标准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源于股东间的信任、能力、资源等综合因素。为预防不能胜任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影响股东之间的互信,影响公司稳定经营,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明确约定继承股东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例如,约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基本的对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监督能力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三)限制未出资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在公司资本认缴制的当下,被继承人未实际出资的情形不影响继承人继承股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如果继承人不愿放弃继承股权,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如果继承人继承了股权,而其所得的遗产不足以完全履行被继承人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继承人可能会主张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会给公司带来风险。有鉴于此,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可以直接约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前提是代原股东履行完毕出资义务。若继承人拒绝履行的,视为放弃继承股东资格。

(四)排除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明确规定股东死亡时,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性权益,同时明确规定股东死亡时股权的处理方式,如做减资处理、公司回购、股东收购等。考虑到随着公司资产的日积月累,相应地公司的股权价值也会逐步增加,也可能因为市场行情的波动导致公司股权价值的降低。若要公司章程事先约定拟发生继承的股权转让或收购价格略有不妥,但可以约定股权转让或收购价格的计算标准,以防转让或收购继承股权时因价格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产生争议。例如,参照继承发生当时的公司净资产,按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评估价值,或按照公司净利润的PE倍数换算对应股权价值等。该等约定均系股东在公司法框架下的意思自治表现,体现了股东完善公司人合性的机制设计。

THE END
1.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宗庆后去世后,必然涉及到股权的继承问题,即娃哈哈集团29%的股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宗庆后的股权如何分?取决于他在去世前对股权继承有没有遗嘱安排,如果没有遗嘱安排,则合法继承人均分宗庆后持有的股权。我国的民法典第一顺位继承为配偶、子女、父母。 https://xueqiu.com/3211379804/298124347
2.关于被继承人股权确认与继承人股权实现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我国《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股权继承问题,实践中一般适用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股权继承纠纷。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但《公司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涉及股权继承的很多具体问题如何认定和处理仍存有争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https://bj2z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1/02/id/4023478.shtml
3.有限公司股权继承转让中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如何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未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将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股权继承是否属于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https://www.66law.cn/laws/331497.aspx
4.企业家需要知道的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高朋观点高朋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很简单的一句话,但是其中包含的法律问题可一点也不简单,笔者为您剖析一番。 一、《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针对的是有限责任公司 http://gaopenglaw.com/content/details11_2109.html
5.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哪些可以自由约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哪些可以自由约定,公司的建立和运作都是要受到公司法的约束,但是并不是每一项工作都是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如果每个公司都是一https://m.64365.com/zs/933785.aspx
6.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法律常识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股东身份即股东格是基于股东的财产权而产生的,一般来说,其身份权应当随其财产权一同转让;同时,也考虑到被继承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曾做出过贡献,其死后如无遗嘱另作安排,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有合理性,也符合我国传统。国外一些国家的公司法也明确了股份可以继承的基本原则。如法国规https://wap.lawpa.cn/changshi/521254.html
7.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MAIGOO知识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https://www.maigoo.com/goomai/203764.html
8.谈对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修改1、德国。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份可以转让和继承,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转让做出限制,尤其可以规定股份的转让需要得到公司的认可。 2、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第2469条规定,“除非设立文件另有规定,参股可以在生者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因死亡而继承。设立文件规定参股不得转让,或者要求得到公司机构、股东或第三人同意而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02/id/289859.shtml
9.关于公司股权法律规定律师普法关于公司股权的法律规定,法律上规定股份是可以在公司各个股东之间相互转让或者赠送的,也是可以转让给外来的股东,但是转让给外来的股东,就需要通过公司内部的股东们进行表决同意的,并且同意人数需要半数以上才可以。针对不同意的股东,可以让不同意的股东购买需要转让的股份。其次股权是说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内的股东享有https://www.110ask.com/tuwen/47145434610667202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