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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二、实际控制人认定中重点条件及情况的辨析
三、实际控制人认定中的常见特殊情形
四、余论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在上市审核过程中,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如下:
表1实际控制人概念与认定的主要法律法规
从法律法规和审核动态要点来看,通常来说,满足“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或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在个案中,就各发行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发行人和监管机构会对不同情形进行论述或问询,本文提取了在发行审核中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部分重点条件以及值得辨析之处,以飨读者。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的辨析
从上述案例可见,除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这一通常情形外,对于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其理解的外延不仅仅局限于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还包括通过亲属关系、配偶关系等方式来对股份行使实际权利。在该案例中,女婿曹勇在2015年之前并未持有发行人股份,但是通过亲属关系与其作为发行人董事的身份,得以间接支配对发行人股权的表决权,进而形成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也因此,曹勇后续在报告期内实际受让并持有发行人股份后并不构成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二)“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应当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辨析
(一)实际控制人人数变动并不必然导致认定控制权发生变更
在实践中,常见的实际控制人人数变动情形主要存在两种,一是由单一实际控制人变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二是共同实际控制人人数变动。一般而言,在前述两种情形下判断发行人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不仅需要考虑实际控制人人数是否发生变化,还需要考虑其他多重因素并进行综合判断,如历史上共同控制关系的形成原因,共同控制架构的决策机制,实际控制人人数变动是否导致公司决策失衡,共同控制关系的合理性、稳定性等。
(二)法律规定的继承视情况认定控制权发生变更
对于因继承引起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变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进而将实际控制人去世发生继承导致股权变动的情形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为多名有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在该情形下,实际控制人去世后,实际控制人的股份由其继承人受让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是其他多名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包括多名实际控制人均互无亲属关系,多名实际控制人中仅部分有亲属关系等情形。在该情形下,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监管部门要求中介机构结合发行人股权结构、去世自然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中的作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第一种情形下,单名自然人或为多名有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可以通过分配自身财产,在亡故后由其继承人受让公司股权从而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中一科技(301150)为例,王汉平早在2015年就股权事项作出安排,首先由其配偶放弃其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股权的一切权利,再由王汉平立下遗嘱指定其儿子汪立继承其持有的湖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中一科技的前身)全部股权。王汉平系中一科技的唯一实际控制人,根据法律规定,由其儿子汪立继承其持有的中一科技股份后,成为公司新实际控制人,符合不视为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
(三)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但未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为保证发行人股权及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决策的一致性,在上市过程中,实际控制人、创始股东、亲属等主体通常会形成法定或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但并不必然导致认定一致行动人均对发行人具有实际控制权。该情况下,在认定实际控制人的过程中,需结合公司实际运作情况,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约定、各一致行动人的任职情况、对发行人经营决策及实际管理运作的影响等多角度进行综合判断,并对是否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进行深入核查。
(四)实际控制人由直接持股转为间接持股认定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