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34至1139条规定了遗嘱的六种法定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遗嘱继承发生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遗嘱持有方要求根据遗嘱继承获得相应遗产,而其他法定继承人否认该份遗嘱的真实性,要求认定遗嘱无效,并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
在普通人看来,遗嘱不就是把立遗嘱人的意愿清楚的记录下来吗,能有多复杂?但是在诉讼案件中,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概率还真不低,下面先来看看有多少坑是我们可能没想到的:
1、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但未注明日期;
【无效】
--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未签名,但按了指印并盖了个人私章;
--自书遗嘱需立遗嘱人亲笔签名;
--指印虽可进行身份识别,但在立遗嘱人无意识的情况下,也可能被动按下指印,鉴定也存在一定难度;
--印章具有可复制性,遗嘱上不能用印章代替亲笔签名!!!
3、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将自己的一套婚前住房留给小三;
--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
4、用家中打印机打印了一份遗嘱,并自行签名,注明年、月、日。之后不放心,又用手机对自己口述遗嘱的过程录制了一段视频。
--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对遗嘱中字迹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认为比对样本较少,无法满足比对检验条件,未予受理,遗嘱持有方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
【遗嘱无法被认定为有效】
--遗嘱持有方/提供方对遗嘱的真实有效性负有举证责任;
--如其他法定继承人提出异议,遗嘱持有方需进一步举证,如提供鉴定结论、证人证言或录音录像等。
6、立遗嘱人年迈、无法清晰表达,在部分子女引导下在事先写好的遗嘱上签字。
--立遗嘱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自书遗嘱全文均应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不得由他人书写;
--代书遗嘱应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7、丈夫立遗嘱处分了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
【无效或部分无效】
--夫妻一方不能在遗嘱中处分应属于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份额。
8、找邻居代书遗嘱,部分继承人参与并作见证人。
【可能无效】
--继承人及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前述两类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近亲属等;
--如排除利害关系人后,见证人少于两人,则该遗嘱无效。
9、打印遗嘱写了两页纸,立遗嘱人、见证人仅在第二页上签名,第一页未签名。
--打印遗嘱需要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注意是“每一页”!!
--遗嘱应尽量言简意赅清晰明确。
10、代书人和立遗嘱人沟通好遗嘱内容后,外出找到一家打印店打印了遗嘱,隔天带着打印好的遗嘱以及见证人到立遗嘱人处,由立遗嘱人宣读了遗嘱全文,并在遗嘱上签字。
--法律认可的代书遗嘱要求具有“时空一致性”;
--标准的订立过程应该是:遗嘱人边口述,代书人边听写,见证人在旁边全程见证。
以上仅作不完全列举。
立遗嘱是普通民众最为熟知的财富传承方式,一份遗嘱能否得到有效认定,不仅要内容合法、形式合规,更有许多需要注意规避的坑。否则稍有不慎,遗嘱可能就白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