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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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娜辩称:1、我与原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是虚假的,没有具体约定办理贷款期限。2、网签合同的内容与手签合同内容中存在差异,前者约定的房款价格与实际房屋价格存在较大差距,若以前者为准来缴纳税费的话,则原告存在逃税行为,对被告而言卖房的风险太大,我就此事与原告及第三人商议遭到拒绝,所以我才拒绝继续履行合同。3、被告就前述网签合同中房屋价格虚假问题向原告发出了更改网签价格的《催告函》。4、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在对方。5、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叙述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约定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约定:税费由原告负担。原被告、第三人三方均对合同履行的下一步骤为“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予以认可,但是就贷款申请手续未能办理的原因及责任归属,三方主张各不相同。经本院向权威机构调查核实,办理二手房贷款申请手续时须卖方提供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原件。原告向本院提交两份原被告都签过字的网签信息表,一份显示网签价格为“3240000”,另一份价格为“2673000”。被告主张价格为“2673000”的网签信息表为伪造,申请鉴定。原告与第三人都未能提供两份信息表的原件,所以无法对信息表的笔迹做鉴定。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贷款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明确表示自愿将剩余购房款提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被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同意原告要求。
五、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
(2)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并交付至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