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先生与妻子胡女士在置换房屋时碰到了棘手的事,本是为了子女,刚把原来的小房子卖掉,以置换一套较大的房子,却在过户时发现房屋因上家的纠纷被执行法院查封,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完成。现法院裁定评估、拍卖该套房屋,如果此套房子被成功拍卖,小夫妻一家将在上海无处可居,故史先生与妻子胡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
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案例一的史先生一家签订了网签合同,符合此条规定。
案例二的王老太太虽购买的是动拆迁安置房,因房屋性质特殊,没有签订网签合同,但双方在中介的介绍下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也予以认可。
案例三的小章所购买的房屋,虽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却均以买卖房屋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的租赁总价金额和租房期限无限续租等都超过了一般正常的租赁合同约定,可见双方的真实意思是买卖房屋而非租赁,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显示的信息,案涉房屋系公共租赁房,开发商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不能对外销售,所以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小章和其就案涉房屋进行的买卖无效,他无法通过案外人异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应另行诉讼开发商要求返还支付的房款。
二
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合法占有的认定,主要可以通过与上家签订的房屋交接书、装修合同、物业公司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水电煤等公用事业费缴纳的单据来予以证明。
三
已支付全部价款
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
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很多案外人在办理贷款时发现上家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导致贷款手续无法完成。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现此情形,需要案外人将剩余价款全部交付法院执行才可解除查封。
四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
未办理过户登记
关于案例一
史先生和妻子胡女士的案外人异议,根据法院查证的事实,其二人与上家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法院查封之前,由于置换原因在签订合同的同月内即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并居住至今,过户系因上家的自身纠纷导致法院查封而无法完成,最后以其愿意交付剩余房款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
关于案例二
王老太太对自己所购买的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也明知在禁售期内无法办理过户,所以其应当预知到案涉房产在禁售期内有发生因为出卖人涉诉的原因被查封等风险,所以法院认定其存在过错,未办理过户系其买受人自身的原因,故法院不支持其提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