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购买房屋但被法院查封,买方起诉退款并要求赔偿案例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刘某刚、周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我与a公司签订的《关于保留商品房购买资格的协议书》及车位买卖合同关系于a公司收到起诉书之日解除;2.a公司返还购房款33989872元、车位款1100000元、车位契税款33000元、公共维修基金18518元;3.以3514139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利息;4.a公司赔偿家具损失151040元;5.a公司赔偿房屋差价2955641元;6.A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1日,我与a公司签订《关于保留商品房购买资格的协议书》,约定我拟购买a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a公司为我保留该房屋的买受资格,待我具备购房资格后为我搬离该房屋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网签买卖手续,我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8月20日、2020年8月24日将购房款33989872元、车位款1100000元、车位契税款33000元、公共维修基金18518元支付给a公司。
2020年10月23日,我取得北京市商品房购房资格,多次与a公司沟通,要求a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我办理网签手续,a公司以公司内部协调为由一直未予办理。我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突然发现我拟购买的该房屋状态为“不可售”,我认为a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我的合同目的不可实现,客观上a公司也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额可能,故a公司应返还我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我的损失。A公司作为a公司的全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a公司辩称:未能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是因为第三方申请法院进行了查封措施。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在法院判决解除的情况,我公司无息退还收到的款项,故原告主张的家具损失、购房差价不应由我承担。我公司希望继续履行合同,查封具体什么时候解除不清楚。我公司确实收到了原告交纳的款项,等我公司没有钱返还,不同意支付利息。
A公司辩称:我公司与a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财产是独立的,不存在财产混同,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2020年8月,刘某刚、周某霞向a公司支付购房款33989872元。
2020年10月23日,周某霞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庭审中,a公司表示不清楚司法查封何时可解除。
刘某刚、周某霞另向a公司购买了标的房屋所在小区的两个车位,并向a公司支付了车位款1100000元、车位契税款33000元、公共维修基金18518元。
刘某刚、周某霞主张其有购买家具的损失,并提交1.销货单,……。
刘某刚、周某霞主张其有房屋差价损失。
刘某刚、周某霞主张A公司系a公司的唯一股东,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提交审计报告,欲证明其与a公司的资产没有混同。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北京a公司与原告刘某刚、周某霞签订的《关于保留商品房购买资格的协议书》及车位买卖合同解除。
二、被告北京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刚、周某霞购房款33989872元、车位契税款33000元、车位款1100000元、公共维修基金18518元。
三、被告北京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刚、周某霞利息。
四、被告北京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刚、周某霞房屋差价2955641元。
房产律师点评
关于刘某刚、周某霞要求的家具损失,因涉案房屋尚未实际交付,且家具买卖合同的后续履行情况不明,部分家具买卖合同主体亦非本案当事人,不能证明系本案合同履行不能造成的损失,故刘某刚、周某霞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刘某刚、周某霞主张A公司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A公司提交了审计报告,证明其与a公司的财产没有混同,而刘某刚、周某霞不能提交a公司与A公司财产混同的证据,故刘某刚、周某霞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