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的保全与执行中,关于不动产查封登记有几个问题是一定要了解的!比如:如何确定首封机关?轮候查封是否需要续封?首封处置是否要解除轮候查封?如何确定统一不动产登记前查封顺序等等。
02、轮候查封是否需要续封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轮候查封是否需要续封,对此认识不一,有的要求办理续封登记。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28条第1款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故轮候查封阶段因轮候尚未生效不存在到期,也就不需要进行续查封登记,只有在首封状态下的查封才有续封登记问题。
06、房屋登记后附着的土地能否查封实践中有时遇到法院要求对已办理登记的房屋附着的土地进行查封,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其附着的土地不应视为独立于房屋存在,应视为同一权利。正如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其土地上开发房屋并销售,房屋销售登记后,土地权利主体已不再是开发商,而应为全体业主共有。此时土地使用证虽显示为原土地权利主体,但原开发商已不能再行使土地使用权,如抵押、转让等。当然也不能单独查封土地,而应查封地上建成的建筑物不动产。对地面建、构筑物行使权力效力自然及于其依附的土地,达到房地一体处分效果。
08、过期查封如何处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对于查封期限届满未续封的,登记机构可通过内部程序,采取适当的方式在登记簿上记载其已经自动失效,以解除该查封对其他登记的限制,不影响直接办理后续的其他登记。
09、登记机构审查的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本质上属于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是登记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登记机构对法律文书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协助执行文书中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坐落、证号是否与登记簿记载一致进行核对,如法院查封不动产权利人已网备、拆迁还原给其他权利主体以及是否超额查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登记机构无权审查或改变生效法律文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