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为企业市场经营或是个人生活使用,房屋租赁业务中的税费承担问题常常为双方主体所忽略,进而造成在租金结算或是后续税务征收时产生纠纷。
为避免此类风险,当事人最恰当的选择应是在合同签订时便依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明确有效约定。但鉴于税收领域本身规定复杂,非经系统学习难以全面掌握,因此下文仅就个人出租房屋租赁事项中的税收承担规定进行梳理,将税收种类、税率、代扣代缴义务承担三大问题予以明确。
一、税收种类与税率
法律依据:
二、代扣代缴义务
在现实层面,出租方出于成本与经济的考量,往往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租赁税费由承租人承担的条款,具体表现为约定承租方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一但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时未留意或未约定明确,后期产生房屋租赁税费较高时,出租人与承租人都不愿意承担,纠纷就会产生。问题在于,这种约定是否有效?能否对抗税收管理部门?
税收法律所规定的税费缴纳义务属于公法所赋予公民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持续稳定。于国家层面而言,纳税义务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及个人,表明国家直接向谁征税或谁直接向国家纳税,税法上称之为纳税人,是课税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法律仅从兜底性的角度对双方无约定情形下出租人的直接缴纳税收行为之义务进行规定。但是在私法层面上,具体税收费用承担属于当事人双方私法自治领域中的私主体权利义务分配事项,如何恰当分配公法所赋予的缴纳义务理应交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应的司法判例中也明确该观点。如《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非纳税义务人承担合同税费的约定,只要不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则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费的条款属于私法领域的范畴,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安排,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约定。若非纳税义务人承担合同税费的约定,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属于无效约定。比如约定销售方不开发票,付款时就少付税款,则属于违反了国家要求开具发票的规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