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实施条例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资源税法实施条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水利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水利建设的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水利档案蕴涵着极其丰富的知识和信息,有着极为重要的利用价值。水利档案信息资源除与其他专门档案信息资源一样具有专业性、独立性、规范性等特点外,还有其固有的特点。

很多年代久远的水利档案仍然具有较大的利用价值,一旦损毁或遗失其蕴含的重要价值将无法弥补。如水文气象等具有随机性和一定的规律性,水利建设需要多年的水文气象资料来进行比较分析,而水文气象资料的获得必须依赖观测人员每天定时定点的观测与记录,需要较长的周期才能获得比较客观、准确的数据。

(二)地域性

我国地形复杂,水资源分布不均,水利观测具有一定地理分布特点,不同区域形成的水利档案因而带有各自区域的特色。如水文记录档案是各地水利观测的结果,其观测数据只能代表一定区域范围的水利要素变化情况。因此,不同地区的水利档案所富含的信息资源都被打上了区域的“烙印”。

二、信息时代水利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挑战

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人们逐渐意识到水利信息资源的重要性,对于水利档案信息资源需求也越来越高且开发与利用水利档案信息资源的方式越来越多,随之带来的问题与挑战也越来越多。

(一)利用需求的日益增强

(二)水利档案的分散性

水利档案产生于整个基本建设过程,包括从工程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试运行(使用)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现代办公自动化在水利部门的广泛应用,极大改善了很多中小型水利机构的内部的档案收集,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缺乏高效的信息共享渠道或平台,“信息孤岛”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水利档案往往分散在各个部门、各个环节,不利于水利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三)信息资源安全性的不足

(四)复合型人才的短缺

三、信息时代水利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新举措

在信息化的时代下,水利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有了许多新途径,但同时也有了许多问题与挑战。为了更好地挖掘水利档案的信息资源,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建设,各级档案部门在开发利用水利档案信息资源方面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行前期信息需求市场化调研

(二)整合水利档案信息资源

(三)加强水利档案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建设

信息时代,保障档案的安全是开发利用水利档案信息资源的前提,档案管理者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本地水利档案信息资源的保护

水利档案部门可利用本地磁盘加密技术、数据库加密技术等,防止因为本地硬盘丢失造成的数据泄密问题。对水利档案信息的字段加密、动态秘钥的管理,实现安全的数据抽取。

2.建立水利档案安全保密系统

(四)重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目前我国水利档案开发人员大都只具备单一的档案管理知识,缺乏网络基础知识,达不到信息时代水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者的基本要求,因此需要加快培养复合型开发者。针对档案专业的在校生,不仅要落实档案管理的基本教学,更应该加强新型网络知识的培养。不仅要注重理论知识教育,更要培养他们的动手能力。针对水利部门在职档案工作者,则应该通过培训会、专题讲座等方式来改善落后的开发利用理念,提高网络信息素养。

然而,理论界对这些内涵形成的共识并不代表着在实践中公司就会主动履行这些社会责任。因此,在学界对这些社会责任的内涵达成共识后,如何促进公司履行这些社会责任便成为众多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又一重要课题。

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法律发挥作用

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且以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责任,它是对公司的“硬约束”;道德责任是未法定化的、由公司自愿履行并且以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一种责任,它是对公司的“软约束”。落实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奖励、良心、舆论与市场。因而对于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责任,公司履行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公司出于对法律惩罚的畏惧,会选择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即使是没有主动履行的,也会由家强制保障其落实;而对于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很多公司都会怠于履行。因为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就意味着要加重公司的负担,而“资本的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增值,以资本信用原则为灵魂的‘资本企业’——公司制企业”必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这种社会责任往往落不到实处。所以,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区分对待。

三、我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缺位

(一)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位

近年来,我正在寻求一条新型的工业化道路,为此笔者认为,公司履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税法对于激励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定存在着严重缺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缺乏单独的环境税税种,排污征税无法可依。在我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开设单独的环境税税种,对企业排污收取的是排污费。与环境税相比,排污收费制度存在以下缺点:

另一方面,排污费的征收制度在设计上缺少必要的刚性,行政部门的主观随意性较大。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建立在政府行政主导的基础之上的,执行的依据仅仅是务院的行政法规而非法律规定。由于我在行政权力的监管上还存在较大问题,使得排污费在征收上缺乏必要的刚性。此外,由于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权限往往是按照行政区域被划分到基层环保部门,排污费的使用又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地方环保部门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排污费用来维持经常性开支,甚至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成为可供部门支配的“自留地”。这就使得排污收费制度成为滋生政府部门“寻租”的温床。

(二)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缺位

我现行的资源税实际上是一种资源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调节各个企业间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条件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不是以引导企业自觉承担保护资源的责任和高效利用自然资源为目的的。目前我税制的“绿化”程度还不够,尚未形成贯穿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绿色”税收体系,难以起到系统地保护资源和环境的作用。具体来说至少存在以下缺失:

1、征税范围过窄。我目前的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并体现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我现行的资源税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征收,而未对其他我目前仍旧很缺乏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征收资源税。这样就使得我一些本来就很匮乏的资源根本得不到保护,甚至造成很大的浪费。因此,征税范围的设计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3、税率明显偏低。资源税的税率不利于体现税负公平。我现行资源税的税率是定额税率,这种税率的设计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这种税率的设计违背了税负的公平原则。按税负公平的原则,收入多的主体应该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而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忽视了各社会主体在纳税能力上的差异。虽然这种定额税是浮动的定额税,但是仍无法弥补税负不公平的现实。另一方面,采用定额税率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其反应市场信息的能力会受到很大制约。目前很多资源的市场价格都比当初制定资源税法时涨了多倍,而税率一直没有变,这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在这种税率设计下,有一些主体并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税负,这样就客观上纵容了它们使用廉价的资源,进而会滋生浪费资源的思想。因此,在这种税率下,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三)在社会公益方面的缺位

按照目前学界的观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投资于社会公益事业,家应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是家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表现。世界各大多对公司投资于社会公益事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我现行税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笔者认为,我现行税法在鼓励企业投资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仍存在不足。

1、流转税中公司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能得到税收优惠。我现行的流转税中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四大税种。按照现行流转税法的规定,公司如果以实物进行公益性捐赠,则一律视同销售产品或者劳务,在计算流转税税额时不能够进行税收抵免,这就增加了公司的负担。公司捐赠这些实物以后,已经失去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控制,仍然对其进行征税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而如果公司把这部分财产作价变卖,以这部分价款进行捐赠,则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这种对实物与现金的不同处理方式,严重阻碍了公司进行公益性捐赠,影响了公司承担社会公益方面的社会责任。

2、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我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笔者认为这种扣除的力度仍然不够。很多发达家对企业公益捐赠的扣除力度都高于我。如美规定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10%以内的范围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当年的捐赠额超过该限额的,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而我没有规定可以向后结转的年限,扣除的力度不大。而且我税法规定,企业必须通过税法上列举的公益性机构进行捐赠,否则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这也增加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操作难度,直接影响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

四、我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一)促进公司履行环境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开征环保税。在督促公司履行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上,需要摆脱传统路径的依赖,进而由过去的行政处罚手段转变为以经济诱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宏观调控模式。这就需要取消我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推进税费改革,开征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限制高污染行业的发展;或者促使公司提升其排污处理能力,以此减少在环境保护税方面的税收负担。

2、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增加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与开发的税收优惠。企业发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与开发费用,无论当年公司是否盈利,都应当允许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当年科研与开发投资较大的,可以允许其向后结转。对于公司将其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利用的,可以适当降低或者免除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促进公司履行资源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展到关系到计民生的资源、战略性资源,以及目前家紧缺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只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了,资源税法在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将这些资源或资源性产品明确规定列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有效地引导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积极承担起保护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社会责任。

2、改革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目前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资源的自用量或者销售量,应当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改革为资源的开采量,这样能够有效地保护贫矿和伴生矿,使公司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但要合理地保护矿产资源,也要想办法提高矿产品的开采率。这样,在客观上公司就有效承担起了在保护资源方面的社会责任。

3、改革资源税的税率。现行资源税的税率是定额税率,实行从量计征的征收模式。就中的情而言,由于资源的人均占有量明显不足,实行定额税不足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应当改为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与比例税率复合征收的形式。因为随着际物价的上涨,内各种资源的价格也一路上涨,而定额税的税率却不能够根据物价的波动做出应有的反应,很难起到调节物价的作用。如果采用比例税率则不但能够抑制资源价格过快上涨,还能够为家贡献更多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实行比例税率能够有效地均衡税负,使得各公司之间的税负平等。这样就减少了一些公司“搭便车”的可能性,使各公司都能够切实承担在资源方面的社会责任。

(三)促进公司履行社会公益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一、税收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税收政策具有低碳传导机制

税收政策可以影响企业对低碳技术的研发投入力量,引导低碳技术的产业转化,进而影响能源耗用降低和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税收政策在各行业的差别会影响各产业、产品的比较收益率,进而直接影响资本对不同产业和产品的偏好,引导资本流向低碳项目和低碳产业,从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税收政策具有低碳调节机制

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工具,在弥补市场缺陷、体现政府政策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税收政策可以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目的选择、税率的高低及优惠政策的实施,使不同的能源产品负担不同的税负,从而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高碳生产和高碳消费偏好,以此来优化产业结构,落实有关低碳经济的政策,鼓励低碳技术的发展。

(三)税收政策有利于提高低碳能源的使用效率

在能源危机的背景下,运用税收经济杠杆对高碳能源的开发和生产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对其征收较高资源税,相当于设置一个壁垒,限制进入,部分企业就会退出,稀缺资源由社会净效率高的企业来开采使用,这样能促使其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低碳技术的发展

税收对低碳技术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在研究阶段、开发阶段和交易阶段发挥作用。在鼓励扶持高科技研究开发方面,我国税收政策从各个角度都有所涉及。如我国企业所得税对研究开发费有这样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绿色税收理论

(一)外部性效益理论

所谓外部效应就是某经济主体的福利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了他人的行为,而该经济主体又没有向他人提供报酬或索取补偿。早在1932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了“外部成本内在化”的理论。他指出:工厂的私人生产成本不包括生产时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则构成了社会成本。从社会的角度看,要实现社会净收益最大化,最优产出量必须在私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的点上。而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会按照边际收益和边际私人生产成本的交点来决定产量。这样的产量必然大于考虑了社会成本时的产量,这样就导致了社会效率的损失,并产生了环境负外部效应。庇古理论为开征环境污染税提供了很好的数量上的计算依据。企业利用自然资源从事生产经营,必然要消耗大量自然资源,并向大自然中排放废水废气,这会损坏社会和他人利益,会产生负外部性,这就成为了社会成本的一部分。因此,政府应该以税收的形式,提高私人生产成本,将外在的社会成本“内在化”,这样可以降低边际利润,减少污染性生产量,控制污染行为。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有限且有价值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环境方面要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环境成本。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政府必然要征收环境税收来引导企业做出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选择,建立污染者治污的长效机制。

(三)公共产品理论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给人们带来的利益要大于生产的成本,在公共产品消费中人们存在“搭便车”的动机。自然资源和环境属于公共产品,企业和个人为了争夺有限的自然资源势必会导致滥伐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征收环境税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环境和资源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且在破坏和滥用资源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三、我国现行税制中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措施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中规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促进环保等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消费税

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方面把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列入征税对象。2009年我国实施燃油税费改革,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抑制消费,减少资源浪费,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三)所得税

(四)车船税

新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要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车船税,不再按载客人数多少计税。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这一新变化体现了国家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

(五)资源税

为促使纳税人节约、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84年开始对自然资源征税,征收范围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1993年国务院《资源税暂行条例》及《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2011年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税目资源税税率。资源税能够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加强资源管理,与其他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四、制约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瓶颈

(一)增值税和所得税虽有税收优惠政策,但难以形成合力,且缺乏灵活性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狭窄

消费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的重要手段。目前消费税共设置14个税目,征税范围过于狭窄,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非环保塑料袋、杀虫剂、含磷含铅制品、普通电池等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对于一些高污染产品税率过低,不能有效压制能源使用环节上的浪费,不能体现消费税对环境保护所起到的作用。

(三)资源税征税范围狭窄,税率偏低,资源浪费严重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主要是用来调整矿产资源开发的级差收入,并且征税范围过窄,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目的。资源税税率偏低,导致采矿业进入门槛低,滥采滥伐现象严重,矿业秩序混乱,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再者,我国目前所实施的资源税没有真正体现“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对高污染企业没有设置严厉的惩罚措施,不能起到资源税应有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归地方政府,这助长了对资源的滥采现象。目前我国资源回收率低,《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11》指出,“十一五”期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达到32.5亿吨标准煤,年均增长6.6%,到2010年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人均能源消费提高到2.4亿吨标准煤,5年间增长34.4%。“十一五”期间,中国由煤炭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累计进口量达42013万吨;中国原油进口量从2005年的1.27亿吨增加到2010年的2.39万吨,对外依存度接近55%,而中国能源整体对外依存度已达10%。

五、完善我国低碳经济下绿色税收政策的措施

(二)完善消费税制度,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

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对于回收利用再生纸进行税收优惠,减少林木的需求,有利于生态环保。适当提高污染环境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并对不同产品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设计差别税率。在征收环节,国外消费税多选择在零售环节征收,一方面体现了调节消费的意图;另一方面有利于防范纳税人利用低的转让定价避税。对于采用低污染排放技术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减免税,增加企业参与减排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

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把森林、湖泊、牧场、土地、海洋、水等都列入征税范围,按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实行累进税率,高污染排放的企业适用于较高的税率,低污染排放的企业适用较低税率,真正起到资源税对环境的保护作用。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资源税税款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由中央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防止地方出于私利导致对资源的过度浪费,能够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做到税款的专款专用。

西方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征收排污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等有针对性的税种,据统计,目前OECD成员国与环境有关的税收收入已经占到总税收收入的3.8%~11.2%,占到GDP的1%~4.5%。我国也应适时开征碳税和排污税。

1.开征排污税

排污税,即对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征收的税收,是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筹集环保资金,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调节而征收的税。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规定一个起征点,当企业实际排污量低于起征点时不征税,当企业实际排污量高于起征点时全额征收排污税。这样可以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更多考虑设置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p#分页标题#e#

【关键词】矿产资源型企业税收筹划应用策略风险控制

一、红河州大中型企业的简要分析

二、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税收筹划的地位与作用

三、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税收筹划的应用策略

(一)资源税筹划

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正在逐步推进,征收范围的扩大,计征方式的改变,单位税额的提高已成为不争现实。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方式的改革,主要是针对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对红河州的大中型资源型企业影响不大。2012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全面上调了铁矿、锡矿、钼矿、菱镁矿、滑石和硼矿的征收税率,其中,锡矿石的资源税税率提高幅度最大,钼矿提高幅度最小。这一税率的改变将会对红河州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的资源税税负产生不同程度影响。相较其他税种而言,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环节都非常简单,税收筹划的空间也相对较少。但是红河州的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仍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进行资源税的有效筹划:第一,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企业的会计控制系统,准确计算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正确缴纳资源税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进行技术变革,引进先进的设备,提高应税矿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或者选矿比,降低不能准确核算的原煤、金属或非金属矿产品原矿的计税依据;第三,分级分种类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矿产品,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现象的出现。

(二)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是针对应税产品或劳务的增值额所征收的税种,具有道道征、环环紧扣的特点。目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税种,占全部税收的60%以上。由于矿产资源型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是矿产品,矿产品属于自然赋存的资源没有原材料的购进,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且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高,导致矿产行业的增值税负担相对过重。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企业整个生命周期,开展增值税的筹划一定要有全局观念和整体思想。

1.选择合适的纳税身份。就纳税主体身份而言,我国现行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两种纳税人在计算公式、发票权限和税收负担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税收负担差异,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就成为可能。红河州的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在设立和扩张的过程中要选择合适的纳税人类型,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一般来说,在企业初始设立和扩张分立时,企业应该测算出销售增值率,若销售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05%或者17.65%),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成为一般纳税人③。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为应纳税所得额,在直接法下它受应税收入、应税成本以及以前年度亏损等项目的影响。红河州矿产资源型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二是收入筹划;三是成本费用筹划。

(四)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五)其他税种筹划

对矿产资源型企业来说,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关税筹划空间有限,这里就不再详细的阐述。需要引起企业重视的是各个税种的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有时会获得意想不到的收益。

四、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税收筹划中的风险控制

税收筹划风险是企业税收筹划活动的伴生物,不进行税收筹划,就无所谓税收筹划的风险。面对风险,企业应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税收筹划活动给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

(一)加强税收征管双方的友好度

(二)构建有效风险应对系统加强风险预警

(三)保持税收筹划方案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

(四)保持税收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税收政策会随着经济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特别是这几年国家对西部地区和云南省经济发展的支持,使得优惠政策更具有相对的时效性、针对性。加之税收筹划的其他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资源类企业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

(五)切实贯彻成本效益原则

正是由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单一的税收利益。因此,企业在筹划时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在经济上是否可行。成本效益原则是税收筹划基本原则,其要求筹划时既要考虑直接成本,同时不能忽略由于比较性选择税收筹划方案,而可能造成的机会损失。实施税收筹划方案,会带来双重的影响,即成本与收益,只有当前者小于后者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可行的。

随着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市场全球化,税收筹划将越来越成为我国企业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企业税收筹划将面临崭新的发展机遇,税收筹划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越来越明显。新的环境对税收筹划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审时度势,积极探索企业税收筹划的新思路。

注释

②贺正楚,鲍爱华等.有色金属矿山企业主要税费负担研究[J].金属矿山,2003(10).

③郭晓玲.新条例下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探讨[J].会计之友,2010(4).

④郭晓玲.新条例下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探讨[J].会计之友,201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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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晓玲.新条例下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探讨[J].会计之友,2010(4).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件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J].对外经贸财会,2002(4).

[7]关于云南省红河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红河州招商局官网.

[8]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9]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10]贺正楚,鲍爱华等.有色金属矿山企业主要税费负担研究[J].金属矿山,2003(10).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的增长模式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合理的税制安排有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途径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综合利用资源、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绿色产业和促进绿色消费等方面。发展循环经济,可以解决经济与环境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达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一、发展循环经济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

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税收手段既能很好地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更可有效地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通过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因势利导,对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跃升到了新的高度。新法重新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加大了对环境保护、新技术研发等领域的扶持和鼓励力度,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将有效激励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能源消耗由高污染、高消耗向低消耗、循环型转变,生产技术由粗放、滞后型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生态环境由高污染、高破坏向低污染、友好型转变。

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政策鼓励资源节约降耗。(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3)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三、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税收政策借鉴

1、德国的生态税政策。生态税是对那些使用了对环境有害的材料和消耗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而增加的一个税种。生态税的引入有利于政府从宏观上控制市场导向,促使生产商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通过经济措施引导生产者的行为,改进消费模式和调整产业结构。

2、日本的退税政策。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产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同时,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加14%-20%的特别折旧率。

3、美国的税收优惠。*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10%。征收新鲜材料税,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多进行再循环;征收生态税,除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都要收取生态税;征收垃圾填埋和焚烧税。从上世纪90年

代起,美国政府开始了农业“绿色补贴”的试点。其特点是,设置了一些强制性的条件,要求受补贴农民必须检查他们自己的环保行为,定期对自己农场所属区域的野生资源、森林、植被进行情况调查。此外,对表现出色的农户,除提供“绿色补贴”外,还可暂行减免农业所得税,以资鼓励。

四、我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的税收制度在调节经济发展、引导循环经济方向等方面,仍然存在相当的差距。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有待进一步完善税制,为此建议采取实施以下税收政策:

1、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二是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四是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使资源税真正成为发挥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

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把使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原材料、资源消耗量大、严重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对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从而限制环境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3、通过取消出口退税和加征出口关税等限制一些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保护国内资源;同时通过调节进口关税提高进口产品的质量,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

4、调整增值税。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目前我们国家除了东北等部分试点地区以外其余的地区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大部分企业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从而抑制了企业投资发展循环经济设备的积极性。为促进企业购置除尘、污水处理和提高利用效率的环保设备,需要增加企业时这些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5、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既唤起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又能充分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

在线专家:

12月计提时,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

――城市维护建设税2

――教育费附加42

印花税不需要计提。

在1月实际交纳税金时,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1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

贷:银行存款55

分包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处理

我公司是建筑业总包,请问分包公司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支出,我总包公司可否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也就是说税金由总包公司列支,但是实际是由分包公司交。(江苏省高晓蕾)

不需要计入总包公司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现在分包公司的税金自己计提、自己缴纳就可以了。

关于差旅费补助问题,如果指定了制度,如何发放呢?是做在工资中吗?(湖北省李玉华)

不是做在工资中,在每次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单上填写补助金额即可。

现金流量表的填列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里的经营性应收项目和经营性应付项目包括哪些科目?长期待摊费用中的开办费和安装费应计入现金流量表中的哪项?(安徽省赵磊)

(1)经营性应收项目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经营性应付项目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

在做现金流量表时,还要对这些项目中不属于经营活动的应收、应付项目进行调整,比如应付、预付的构建固定资产的款项等。

(2)长期待摊费用中的开办费和安装费应计入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财务分析中对净利润的分析

老师请问在做财务分析时,如果当年净利润受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的影响,在分析净利润这个数字时是不是要剔除以前年度损益的影响数?(河北省王静)

既然是以前年度的损益,那么它是不影响本年的净利润的。如果您将以前年度的损益计入的本年度,做分析的时候一定要扣除。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所得税处理

我单位为职工缴纳江西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缴纳基数:每年96元,公司和个人各承担一半,即48元。缴费对象为本地社保局。请问是否可以和养老保险一样,作为个人所得额的抵减项目?(江西省张芳)

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核定的是最低三万元的收入,也就是交900元的增值税,但假如说我们本月没有销售的话,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呢?(安徽省季晓宇)

理论上,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没有收入不会产生增值税额,实务中,税务局核定征收产生的税款应该是冲减收入,如果没有收入,计入营业外支出是可以的,企业承担的税款应该计入损益。

小企业缴纳印花税时直接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银行存款”,不需要计提。

我公司是去年5月份注册的一家种植茶叶的公司,业务招待费没有计入管理费用,一部份计入了待摊费用,一部份计入了生物资产,这种企业要几年后才有收入,请问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业务招待费需要调吗?(江苏省张萌)

需要调整,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一个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是什么意思?(上海市赵泽宇)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新开业公司的会计处理

请问老师,新开业的公司在没有取得收入以前,员工的工资支出,社保、业务招待费等应计入什么科目?(山东省王鑫)

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工资、业务招待费、保险、燃油等明细)科目。以物易物的处理

我公司将废料提供给废料回收商,废料回收商按8折提供好料给我公司,相当于废料100公斤换好料80公斤,中间没有资金往来,也没有缴纳税金,请问老师这样处理是否不妥?(江苏省张艳)

以物易物是分别按出售和采购两类业务处理,您这样做的税收风险是出售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换入的材料没有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建设安置房的会计处理

您好老师,请问一下房地产涉及城中村改造项目,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进行回购安置房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如果是在额外的地块建设安置房是何种情况?(吉林省刘杰)

1、房地产涉及城中村改造项目,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进行回购安置房是不需要交纳营业税的。

我公司为一家中型百货商场(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A公司拟在同省跨地区C市中心地段租赁D大厦(1~6层,建筑面积1.4万平米)用于经营百货商场。目前拟在该地级市注册一家分公司(以下简称B分公司),由B公司来经营该百货商场,B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无独立民事能力。分公司为负责人制,所得税采取总公司汇总清缴的方式操作。老师您好,请问:

1、届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的主体是A公司还是B分公司?

2、B分公司在当地如何报税,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陕西省李林)

1、合同的主体是A公司,因为B公司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即使以B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也是需要A公司承担责任的。

2、B公司应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单独申报增值税及其他的税种。

收到个人无偿赠与的股权应如何处理

我想问一下如果个人无偿赠与我公司300万的股权,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如何交税?(河北省万龙华)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营业外收入

该项营业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法人股东改为个人股东契税问题

我们有一家企业,股东有两个,一个是企业法人,一个是个人。现想把企业法人改为个人,需要交纳契税吗?(上海市王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所以不包括股权转让,因此不征税。个税自行申报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规定的年所得十二万条件是哪些,是税前所得还是税后?(北京市李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文件要求,年薪12万以上(扣除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的人员需要自行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一项或数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5、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三)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娱乐业的征税范围

泡足、按摩是按娱乐业征营业税还是服务业?判断标准是按税法规定娱乐业的范围,还是按消费水平判断?(四川省张军)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八类:

1、业:是指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服务。

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其他业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缴税。

2、旅店业。

3、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步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缴税。

4、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6、租赁业(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8、其他服务业(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打字、计算、测试、食盐、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土、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四川省的规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030号)规定: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对经营按摩、桑拿浴、美容、洗脚房、氧吧、水吧、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5)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设备转让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我公司研发了一项新技术,配套设备与技一起转让给客户,请问配套设备能否适用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广东省刘云鹏)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般纳税人购进油漆用于粉刷门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福建市余丽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按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油漆用于粉刷门窗,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受托代销二手车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受托销售二手车,什么情况下不征收增值税?(河北省周建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

用于农业大棚的卷帘机是否属于衣机范围?其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陕西省徐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规定,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债券ETF

前几天看到一则新闻,沪市债券ETF从3月18日起可T+0交易。请问,债券ETF有什么投资特点?投资者该怎样利用这一投资工具?(北京市王俊)

专家:

债券ETF推出的重大意义在于不仅为债券交易提供对手,更是通过转托管的形式将银行间的债券存量及流动性引入到交易所市场,对于提高交易所流动性不佳的跨市场挂牌债券的交易活跃度将起到重要作用。

对于投资者来说,通过投资债券ETF参与债市,相比投资于其他类型的债券基金具有以下优点:

1.管理费率低。ETF一般采用指数化的被动投资方式,管理费率相对较低。从全球范围来看,主动管理型债券基金的管理费率介于0.5~0.9%之间,而债券ETF的管理费率一般为0.15%左右。由于债券基金本身的预期收益率较低,因此管理费的差异成为影响持有人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2.收益确定性高。指数化投资的另一个优点是降低了由基金经理管理不善带来的收益低于预期的风险。换言之,主动管理型债券基金可以通过积极主动的券种配置和个券选择,获得超越债券指数的回报,但投资者同时也需承担基金业绩低于指数回报的风险。相比之下,债券ETF的收益更加确定且便于预测。

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债券ETF的投资方法非常多。以我国第一只债券ETF国泰上证5年期债券ETF为例,由于国泰国债ETF跟踪上证5年期国债指数,这个指数的成份券又对应国债期货的可交割券,因此未来国债期货重启后,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国债ETF进行期现套利和套期保值。

期现套利策略是利用最便宜可交割券(CDT)和国债期货之间的价差进行套利。比如,当市场出现一定程度基差时,投资者可卖空期货合约,同时在二级市场买入国债ETF,再赎回一篮子债券,留下CDT待交割。其余债券则可在二级市场卖出或选择基差较大的再进行期现套利。

另外,由于国泰国债ETF复制了一定期限国债的整体走势,其标的指数中包括了数量众多、流动性不一、息票水平各异的国债,且这个指数对应未来5年期的国债期货,因此机构投资者未来在国泰国债ETF和国债期货间进行套保也很方便,不必费心配置现货头寸。

机构投资者还可以用国泰国债ETF进行负债管理和大类资产配置。而随着国债ETF规模的不断增大以及流动性的日益增强,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持有国债ETF来构建安全垫并应付日常流动性需求。此外,国债ETF还能帮助券商客户保证金实现比活期利息更高的收益。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国债ETF则主要提供了一、二级市场的套利机会。比如当国债ETF二级市场价格高于一级市场的基金份额净值时,个人投资者可以用成份券申购ETF基金份额,再到二级市场以高价把基金份额卖出,以此获取套利收入。此外,由于国债本身风险较低、收益稳健,因此个人投资者还可以将国债ETF作为一种储蓄替代品。

如何分析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对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该如何进行分析?需要注意哪些重点?(黑龙江省鲍桐)

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是企业资金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注重企业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析,对提高企业筹资效益有重大意义。

分析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首先应对其总额进行数量判断。一般而言,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往往表现为正数,即现金净流入额,因为它代表了企业筹措资金的能力和商业信用。对此,应结合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企业经营生命周期,以及企业的历史情况来分析。

其次,将吸收权益性资本与债务性资本配比,即资本结构。企业筹资必须达到综合资金成本最小,即最佳资本结构,在实际财务分析中怎样才能合理确定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的比例,把握资本结构的最佳点?

3.根据所有者和经营者对资本结构的态度确定: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不愿使企业的控制权旁落他人,则尽量采用债务筹资而不采用权益筹资。相反,如果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不太愿意承担财务风险,则应尽量降低债务资本比率。

4.根据行业的竞争程度确定:如果企业所在行业的竞争程度较低,或具有垄断性,销售收入和利润可能稳定增长,其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重可较高。相反,若企业所在行业竞争程度强烈,企业利润有降低的态势,应考虑降低负债,以避免偿债风险。

5.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企业进行债务筹资时贷款机构和信用评估机构的态度往往是决定因素。一般来说,企业的信用等级决定了债权人的态度,企业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例应以不影响企业的信用等级为限。

综上可知,如果企业在新建或处于不稳定和低水平发展阶段,为了避免还本付息对企业的压力,应采取偏重所有者权益的资本结构,包括内部筹资、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筹资等。企业处于稳定发展阶段,则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或借款等负债筹资的方式,充分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偏重于负债的资本结构。

对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详细情况还应进行现金流量表各个项目分析。

1.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包括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中实际收到款项净额。

2.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这是企业最常见的现金流量项目之一。

分析该项目需注意:(1)现金流入的性质。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是企业从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其数额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企业所具有的商业信用程度。同时,注意剔除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等所谓的“借款”。(2)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配比。结合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短期借款主要满足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而长期借款主要满足企业的扩大再生产的需要。由此,考察企业从金融渠道取得资金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风险程度。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接受现金捐赠等。一般此项目数额较小,如果异常,应作进一步分析。

4.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

分析该项目需注意:(1)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与举债所收到的现金配比。举债所收到的现金包括从金融企业借入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发行的企业债券。对两者配比的结果是现金净流入还是现金净流出,应结合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企业经营生命周期,以及企业的历史情况来分析,以衡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程度。(2)现金流出的范围。企业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

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依据评判

(一)促进就业、稳定经济及激励创新的承载主体

(二)减少贫困和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方式

(三)税收公平的强化

由于小微企业一般处于产业链末端,相对于大企业,其从事的活动或生产的产品更接近于终端消费者,从产业链角度考察税收负担归宿,小微企业往往成为最终税收负担的承接者,其所承担的相对税负要高于大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思考:(1)小企业购进材料或服务一般不能从销售方(大企业)取得抵扣发票,货劳税方面的重复征税在小微企业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2)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征管当局为降低征管成本,小企业应纳税款一般都由向小企业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大企业代扣代缴,如在一些非洲法语国家和南非,大企业被要求在小企业向其购买产品或服务时代扣代缴商品税和所得税(Slemrod,2007);(3)大企业可以利用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轻易将其缴纳的税款转嫁给小企业,使得纳税人和负税人的身份发生分离。因此,即使名义上大企业缴纳的税款比小企业多,但其真正的税收贡献并没有统计数字表现得那么大。基于上述考虑,对小企业进行税收支持,可以一定程度上纠正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税负从大企业向小企业的流转偏差,强化税收公平。

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评析

(一)现行小微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描述

(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所得税。对小微企业适用较之基本税率较低的税率是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比利时等发达国家的常见做法。如英国公司所得税标准税率为30%,对纳税调整后利润低于30万英镑的税率为20%,低于1万英镑的税率为10%。①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而俄罗斯、爱尔兰、波兰、埃及、台湾地区等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都低于或等于20%,我国对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明显偏高。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012年到2015年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5%~35%的5级累进税,且没有像企业所得税那样的高技术、研发、就业等方面的费用扣除优惠,造成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小微企业处于优惠缺乏、实际税率高的不利局面。

2.货物和劳务税。2011年11月我国调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应该注意的是,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日或次销售额300~500的起征点标准,是远低于现行小微型企业划定标准中的微型企业标准的。这使得众多微型企业难以从该政策受益,主要受益的是个体工商户。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发展和价格水平,以及现行税收征管状况,提高起征点对小微企业税收减负的象征意义多于实际意义,真正价值更多止于税务局和纳税人税收征纳成本的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使适用的小微企业名义上可以按3%的低税率纳税,但由于不可实现进项税抵扣,以销售额全额、而非增加值计税,其实际税负并不必然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购销活动的制约,以及促进小规模企业强化会计核算、不减少税收收入的立法动因和原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还可能增加适用该规定的小微企业的税收和经营成本,而不利于小微企业发展。

3.小微企业宏观税费负担重。所得税和商品税是小微企业税负的主体部分,除此之外小微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要负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而这些众多税费规定中,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和对小微企业的照顾支持性规定非常少。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与阿里巴巴集团基于对中西部1407个小微企业调查的《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状况调研报告》显示,②虽然近期政府采取了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措施,但仅30.27%的小微企业感受到税负负担减少,大批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并未减轻,60.81%的小微企业认为目前企业的税费负担已经影响企业经营,其中14.88%的小微企业认为税费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甚至危及企业生存。在微薄的利润空间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高昂的税费负担使得逃避税费成为小微企业的普遍做法,调查显示90%的小微企业有逃避税费的操作。有33.57%的小微企业认为,当前的税费负担已经占到企业实际经营成本的10%以上,且这一税费负担水平是在小微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躲避税费之后达成的。

4.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方式单一、优惠不充分。在现有税收制度中,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货物劳务税采用的是起征点方式,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由于优惠手段自身的制约,加上优惠方式使用力度的限制,现行税收政策工具的使用并未充分体现对小微企业的照顾和鼓励导向。众多的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就业、科技创新、消除贫困、市场竞争、稳定社会等方面具有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在我国非完善的市场经济下,大中型企业在市场中具有特有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优势,大量分散的小微企业规模小、力量弱,同时又面临大中型企业的直接竞争。为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必须综合改变现行税收优惠工具单一、优惠不力的局面,综合运用多种有力的优惠手段,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

(一)拓展优惠政策范围,扩大优惠效果影响力

从所得税角度考察,我国现行的优惠政策仅惠及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微利”特征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导致该优惠政策的影响力较弱,达不到调动绝大部分小微企业经营积极性的目的。建议扩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将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列入优惠政策支持范围,一方面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小微企业的概念界定相一致,避免政出多门造成的混乱;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扩大优惠政策受惠范围,调动广大小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在社会上形成小微企业竞争发展的良好氛围,为优秀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也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的长期协调发展。

(二)加大优惠力度,加快“费改税”步伐,切实减轻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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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房地产交易相关政策摘要:全市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上市交易。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4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房地产交易相关政策的通知 长住建发[2024]83号2024-11-14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https://www.shui5.cn/article/5a/186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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