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积极意义
2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教学特点
2.1以专业课为底设计授课内容
一是将中职第一学期到第三学期的“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估价实务”等专业课程的内容简化,融入到房地产法规应用课程中去。在课程设置上,前面提到的三门专业课是在房地产法规应用之前讲授的,在房地产法规应用学习中,一些较为基本的概念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抵押、共同共有等都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去展示。但由于大部分的学生没有法律基础,因此会在授课中先复习案例中涉及到的房地产专业知识,之后再详细向学生介绍有关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等,如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基础知识,重要的是解释他们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学生随后学习案例分析、法规应用。
二是按照整个房地产开发的过程设计教学计划。即从开发企业组建项目公司,通过拍卖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后向商业银行抵押土地使用权来融资,再到房屋建设、验收和销售,最后到物业服务、组建业委会等,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都有其固有的操作特点和法律风险,按照开发过程去讲解便于学生理解。
三是在向学生们讲解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意识地指导学生们独立思考问题的习惯,同时,让学生们思考在现阶段法律法规现存的问题如何去解决和进一步完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提高了立法的层次,不断地扩大其调整的客体,但我们依然看到,房地产法亦有其不少尚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法律法规间的冲突,立法层次急需提高,部分法律内容过于简化、不合情理。
2.2以中职学习学习的特点出发,探讨不同的教学方式方法
首先是案例教学法,大大小小的不同案例汇聚于每一个任务或专题,使学生们都试着用生活中接触过的经验、学过的法律知识去分析,案例教学是采取分组的形式去进行,即每个小组成员约为四至五人,课前将讨论资料打印好,分发给大家去准备。通过分析、讨论加深对每个案例涉及法律法规的认识。
第三是视频的观看。在分析某一个法律任务时,可以提前将准备好的案例视频播放出来,使学生们有一个较为直观的认识,同时,可以增加他们的理性认识,更能活跃上课的气氛。教学的视频必须贴合实际生活和学习,勤于更换,不用年深日久的视频,要与时俱进。
3授课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二是教学视频的收集或制作。除了利用网络资源下载、书店购买或图书馆查询等方法,还可以调动所有学生的积极性,如让他们演绎某些案例,如物业服务中的业主收楼、买卖双方由于合同纠纷而做的调解、业主大会开会选举代表等。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全面参与XX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1)起草拟定XX公司案件的上诉状,参与案件的讨论。
(2)审查各类合同800余份。
(3)参与XX两件专项法律服务方案的报价工作。
2、参与XX公司非诉项目尽调等工作
(1)负责XX与XX棚户区改造项目及XX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2)负责XX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并制作修改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3)全面参与XX项目并购、重组,审查修改交易文件、参加谈判会议以及负责项目尽职调查,出具法律补充尽职调查报告。
3、负责XX公司收购酒店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4、负责XX公司非诉项目尽调等工作
全面负责XX收购XX持有的XX5笔债权等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并拟定120余页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5、参与XX商业尽调。
独立负责14个商业地产尽职调查并对11个项目出具了尽职调查报告。
二、主要工作成绩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工作中能够较好的完成部门负责人安排的工作,能够做到尽职尽责。
2、工作中自身存在的问题
(1)工作细致程度有待提高
在制作各类诉讼文书及尽职调查报告过程中,仍会存在不够细致,论述不准确的情况,没有做到精益求精。
(2)对地产及金融方面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仍然不够
虽然系统的学习并实际负责项目工作,但仍发现,对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还是不够,不能做到有问必答,烂熟于心的程度,需要继续对专业领域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
3、因参与非诉业务较多,庭审应诉能力较为欠缺和匮乏。
三、工作感悟及展望
在接下来的半年工作中我会围绕以下几点来提升自己:
1、工作要更加细致。细节决定成败,律师工作的成败也往往体现在工作的细致和对各个环节的精细把控上。在制作法律文书方面应当细致审核,避免错字漏字,严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的论述应当逻辑严谨,对项目不但要有宏观的把控也要有具体环节的精细思考。
2、对专业领域知识进行巩固、学习,全面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努力按照专业化律师的要求,精进业务。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管理;现状;问题;对策
我国现阶段房地产行业目前的现状是大量资本进入,政策宽松,加剧了对土地的争夺。房地产行业的暴利,吸引其他产业的资本纷纷涌入。上市房地产公司融资能力不断增强,进而提高了其拿地能力。除此之外,外资或明或暗地介入我国房地产业,引发了一系列的地王现象。这都对我国房地产行业形成了一定的冲击,需要我们认清形势,找出应对的策略。
一、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概念
二、目前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缺乏系统的管理机制,某些管理政策流于形式。最近几年,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把房地产经济管理作为经济管理的重点项目,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但是某些政策执行不到位、流于形式,某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实施到位而不能起到真正效果。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房地产市场中的各个环节之间协调度不够,各自间的政策出现脱节的造成的。
(三)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现。纵观其他先进国家的房地产经济管理经验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房地产市场得以健康运行的重要前提。由于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还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没有一个能涵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法律,而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明显落后于我国房地产的发展速度。
三、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应该坚持的原则
房地产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具体管理中应坚持一定的原则,以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在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坚持房地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土地所有权方面,我国的土地是公有的,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土地掌有所有权。但是,全体人民不可能同时直接经营或者使用全国的土地。
四、对策分析
(一)制定房地产发展的长期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在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在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明确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长远规划,确定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长期目标,以满足广大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和谐、稳定、有序发展。同时,以长期发展规划为指导,科学实现房地产管理的短期发展目标。
(四)要核算并确定公司的投资总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并获得批复后,由公司选择适宜的项目经理部去实施落实,以获得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本依据,并结合公司资金实力情况综台确定对该项目的投资总额。通过工程人员的初步估算后,提出项目资金流量表,取得公司认可,与其它测算确定后定下的指标一并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作为实施项目经济管理的依据性文件执行。
(五)要控制开发成本,确定费用支出。控制开发成本是房地产企业经济管理的关键。某一项目的投资总额一经确定,开发成本的控制就是实现效益的主要途径。正常的必要支出比较便于控制,而业务费用的开销弹性较大,报帐标准难掌握,控制起来难度较大。解决的方法首先要增强经办人的主人翁感,自主的最大限度节约开支;其次是通过制度严控一切漏洞,查缺补漏;再次要采取费用合理包干的办法,费用节约归己。
(六)在项目定性前先行核算预完成利润。实现利润是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实现利润的多少是检验企业业绩的根本标志,获取利润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利润指标的确定是一项硬指标,直接影响到各方面的利益,涉及到多部门的关系,如果实现合理预算并分配利润,将会激发各部门的情绪和积极性,对企业项目的建设有建设性意义。
总之,对于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来说,二十一世纪这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既是一个绝好的不可错过的历史机遇,又是一个高难度的时代性挑战。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的房地产经济管理,既要看到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阻碍,又要看到时代所提供的良好条件和机会;做到既不消极等待,也不盲目乐观。应在充分认识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吸取国外先进经验,通过不断创新来提高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总体水平,使我们的房地产产业逐步壮大起来。
参考文献:
[1]王学秀.中国房地产管理问题[J].城市,1994,(02).
[2]曾祥瑞.房地产开发与再开发经济分析[J].中国房地产,1995,(02).
[3]胡运佳.关于房地产经济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14.
1.1土地价格的攀升是导致房价盲目抬高的首要因素我国幅员辽阔,土地资源丰富,但由于我国人口的基数大,也就使得人均居住面积相对减少,致使人们对于房屋资源和房价缺乏一个合理的认识。相比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土地可谓是寸土寸金,很多政府在向房地产开发商拍卖土地时,经常不设上限,投资商对土地势在必得的心理客观上抬高了土地的价格,房价的下降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因而产生了房价虚高的现象。1.2我国消费者对房屋的预期认识不清房价连年攀涨,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给大部分的房屋投资者带来了一种投资错觉:他们认为至少在未来的几年内,房价都不会有下降的趋势,而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润又相当可观。所以不断有投资者加入到购房的大军中去,期望在不久的将来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购房者是基于自身经济水平的考量,他们认为如果现在不抓住时机购房,那么,几年后房价继续上更会加剧买房的经济压力,不如在承受范围之内先买下。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消费心理和购房行为,政府才通过提高房价的手段控制旺盛的购房量,而房价越高又会加剧消费者的购房欲望,如此循环下去,才使得房产行业失去了原有的平衡。
2针对我国房产经济现状提出的调控措施
3结束语
一、我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分析
对于监管模式的分析,主要集中在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权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按照监管主体的不同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模式:政府机构监管模式、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模式。
1.政府机构监管模式
第一,政府机构作为行使公权力的代表,与作为被监管对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相矛盾,没有共同利益的牵制,监管也更有动力。同时,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可以弥补我国当前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所带来的问题,既可以消除预购人的担忧,又可以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同时也有助于市场信用的培育。
第二,政府机构不仅对房地产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程序、房地产企业运行具有充分的了解,而且也掌握着大量关于房地产市场的第一手信息,包括商品房销售信息、预收款使用信息以及银行放贷机构信息,并且拥有较强的信息整合能力。
其次,政府机构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权利界限在哪?如何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过度干预,这一经济法上永恒的命题,在政府机构行使其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权力时依然存在。
最后,政府机构运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的付出不可避免。由此引起财政支出的增加,又有可能会进一步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如何确保财政支出的有效行使,又将是政府机构监管模式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2.商业银行监管模式
以北京、杭州、成都、南京为代表,确立了商业银行为监管主体,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商业银行作为监管主体的优势在于其对预售款及其拨付、流转具有实际的控制权,能够掌握资金流向。同时,这种模式可以克服政府机构监管模式所具有的弊端和缺陷。
第一,由商业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可以减少政府机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和资金运用的直接干预,避免监管过度,同时也有助于减少政府机构作为监管主体其自身及其公务人员滥用监管权力谋求个人利益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以商业银行作为监管主体,能够使政府机构无须承担因监管失误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一旦出现因监管不当导致监管风险的情况时,即由商业银行自行承当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降低成本,其一是降低政府机构的运行成本,监管职责转为由商业银行承担,政府即不再需要为了履行监管职责而承担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减轻了政府机构的运行成本。其二是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银行有责任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金的使用,不需要另外支付费用就可以完成监管。
但是,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业银行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贷款的主要渠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监管银行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确定的,为了获得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他们势必会选择与其有业务联系的商业银行。因此,商业银行欠缺监管主体所应具备的独立性、中立性的要求,易使监管流于形式。
3.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模式
以济南和重庆两地为代表,开启了我国以第三方中介机构为监管主体的监管模式。重庆以工程监理机构为主要监管机构,济南则采用由预售人委托担保公司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的方式。
与另外两种监管模式相比,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模式具有先天的优势,符合对于监管主体独立性的要求,由担保公司监管预售资金,使得与整个商品房预售毫无关系的一方成为监管主体,不存在政府机构过度干预以及等行为;而工程监理机构具有专业的建筑工程知识。采用此模式进行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与其具有的内在优势相比,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模式也存在固有的缺陷。首先,就整体而言,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监管主体行使监管权力,履行监管职责,即意味着各种风险都集中第三方中介机构于一身。而当前,第三方中介机构尚未完全具备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和实力。其次,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较弱,对监管失误后的救助保障十分有限。最后,以工程监理机构为监管方的模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容易和监理机构发生谋和,无法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有效监管;而担保公司在专业知识和监控力方面都存在不足,并且因担保费用过高而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成本,导致房价上升,反而加重购房人负担。
二、商品房预售监管方式完善的建议
1.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现行监管模式
对于政府机构监管模式,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干预过度等现象,就必须在立法上确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健全内部约束体系,明确责任承担,并加强来自外部的监督与制约。对于商业银行监管模式,必须克服商业银行作为监管主体独立性不足、缺乏监管动因等问题。为此,在立法上明确商业银行具备监管职能的条件,确立对于资金监管操作要求,同时确立一定的奖惩机制,促使商业银行依法切实履行其监管职责。
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模式,在立法上明确中介组织具备监管职能必须具备的条件,确立对于资金监管操作要求。加快中介机构的法制化,规范中介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使其成为真正地自律性组织,以保障监管权力的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