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很多房地产企业为能很快的进行回笼资金,有一个常规的做法就是利用我们大众消费者的心里活动进行营销,大部分都会有一些“赠送”活动,例如冰箱、家电、装修,生活日用品等。这其中经常会有两种现象:一是在签订售房合同时明确为赠送冰箱或热水器;还有一种情况对客户或住户在节假日赠送小礼物,如食用油、米等,就其赠送物品时涉及增值税处理进行浅析。
赠送物品时涉及增值税处理
但甲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上述处理不符合实际操作。现行的销售合同是网上备案,由于总合同价为固定,意味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证就以此作为转让价格,同时也是购房者办理契税的计税依据。按此房产企业在开具不动产发票金额只能合同上金额,因此,前面分析赠送的冰箱确认收入,在实际操作中会碰到问题。
并对此询问了当地的安徽国税局政策解疑: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征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
节假日赠送视同销售
情况二:甲房产公司在国庆节赠送给购房客户,每户一壶食用油、一箱水果,这种情况的赠送礼品应怎么处理呢,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以上规定,甲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甲企业无最近时期销售该礼品的行为,因此应根据第二顺序确定该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按照销售该礼品的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作为视同销售的价格。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卖房同时送家电、赠送礼品,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促销活动中免费送家电、礼品,按照兼营行为,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