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问题: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余杭区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问题,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问题1、什么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答: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给予补偿的活动。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问题1、什么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

答: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给予补偿的活动。

2、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以及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哪些地方的房屋拆迁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

答: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的,均应遵守《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4、因成片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涉及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如何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答:因成片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涉及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5、公益性征用土地拆迁补偿和商业性征用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否一致?

答:按照规定,公益性用地和商业性用地的补偿标准是一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是根据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至于征收以后是公益性还是商业性用地,那是属于现用途。公益性征用土地拆迁补偿和商业性征用土地拆迁补偿都应当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

6、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是否适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答:《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杭州市所辖各县(市)征地拆迁,可参照本条例执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委〔2001〕8号《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管理权限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保留萧山、余杭两区享有地市一级部分经济管理权限,撤市设区前两地制定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计划生育、户籍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房改政策、出租车营运等政策目前维持现状。原余杭市人民政府余政发[2000]160号文件关于转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凡在余杭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以,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适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7、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等事宜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原余杭市人民政府余政发[2000]160号文件关于转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凡在余杭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等事宜按余杭市有标准执行。

8、余杭区目前有哪些拆迁补偿政策,如何适用?

答:余杭区目前的拆迁补偿政策有,2001年6月28日区人民政府以余政发[2001]115号文件印发的《余杭区城区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有关补偿政策意见》,适用范围是余杭区城区规划区内。

2002年9月1日后因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的,适用2002年10月25日区人民政府文件以余政发[2002]188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执行新调整的〈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意见》和2002年8月29日区人民政府文件以余政发[2002]147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实施〈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配套标准的批复》。

2004年4月1日起适用2004年4月13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余政办[2004]77号文件发布的《关于转发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执行新调整的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和2004年3月30日区人民政府以余政发[2004]56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实施〈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配套标准的批复》。

但2004年4月1日前已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包括拆迁人(含接受委托拆迁、评估的中介机构)已与被征地单位或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包干协议的;或者同一建筑项目分期分批动迁的实行同一政策,即旧房的评估价格和新房的安置价格仍按调整前规定执行。

9、余杭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哪个政府部门?

答:根据原余杭市人民政府余政发[2000]160号文件关于转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凡在余杭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为余杭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10、什么是拆迁人?

答: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11、什么是被拆迁人?

答: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12、拆迁人有哪些主要权利

答:通过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利;有申请裁决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与房屋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申请裁决的权利。

13、拆迁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答:拆迁人应当按规定查明被拆迁人的户籍、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14、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对拆迁人有什么要求

15、被拆迁人有哪些主要权利?

答:被拆迁人有取得补偿和安置的权利;有与房屋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与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申请裁决的权利。

16、被拆迁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答: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7、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对拆迁人有什么要求

答: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指出,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18、拆迁用地范围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暂停办理哪些事宜?

答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一)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

(三)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19、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为期限有多长?

20、什么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答: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

21、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

22、如何申请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答: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建设项目及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才可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领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23、哪些情况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答: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24、根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人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如需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领证手续;延期拆迁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终止拆迁项目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25、什么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

答: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于以公告。

26、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的意义和作用?

答: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是一种告知性的文书,是行政机关将拆迁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的一种形式,是对拆迁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是现代意义上政务公开、文明办公的具体体现。

27、房屋拆迁有哪些形式?

答: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

2、自行拆迁。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

3、委托拆迁。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

28、对拆迁形式,《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实施统一拆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29、什么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

答: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

30、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的设立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31、应当如何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管理?

答: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2、如何对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

答:《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按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进行房屋评估,但不得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进行房屋评估。

33、什么是房屋拆迁评估机构?

答: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指经房屋拆迁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核准,依法从事房屋拆迁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3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分几级?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

35、各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级机构可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级机构可从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人股、司法中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其注册地的省、自地区、直辖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三有机构可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以在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各评估业务。

临时资格机构的营业范围根据其资金和人员的相应条件确定,可在其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36、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由谁委托?

答:参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37、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38、被拆迁房屋实际情况如何确定?

答: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39、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

答: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安置用房的评估基准日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40、评估情况如何公示?

41、对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有什么要求?

答:参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评估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各套分报告、同时向被拆迁人出具分报告。

42、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43、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参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市、县房屋拆迁土管部门书面申请裁决,当事人为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应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市、县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裁决。

44、如何确定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答: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批复上批准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为准。

原已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已经批准,但遗失《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批复的,按当时家庭可享受宅基地建房的人口确定其合法占地面积,合法占地面积上的建筑面积视为合法,但必须有当地村委会和当地乡镇(街道)的证明。

1982年前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颁发前已建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确认为合法面积,但必须有当地村委会和当地乡镇(街道)的证明。

45、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是什么?

答: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46、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是否计算建筑面积?应如何补偿?

答: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47、对房屋承租人和借用人应否安置和补偿?

答:《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除出租(借)的住宅用房,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

48、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如何补偿?

答: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49、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处理。

50、对原为住宅的经营性用房应否补偿?

答: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指出,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51、对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如何进行拆迁?

答:《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52、什么是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答: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

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

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53、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应否补偿?

答:《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54、在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拆迁用地范围公告后进行的房屋装修、翻(扩)建的,可否予以补偿?

答:《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后,经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拆迁用地范围后,不得再进行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所以,《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在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拆迁用地范围公告后,进行装修、翻(扩)建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55、如何确定安置人口?

答: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

56、什么样情况下可增加安置人口?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57、在本市市区无常住户口的哪些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答: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

(五)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58、拆迁期间出生或死亡的人口如何计算安置人口?

答: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

59、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私有住宅用房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有以下三种安置方式:迁建安置;调产安置;货币安置。

60、什么是迁建安置?

答: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多层住宅进行安置。

答:《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农居点内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确定具体安置方案。

62、什么是调产安置?

答:调产安置是指在拆迁私有住宅用房时,根据城市规划不能新建农居点的或被拆迁人全部是非农业人口的以拆迁人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63、对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用房有什么要求?

答: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通水、通电、排污等附属设施。

64、什么是货币安置?

答: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化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安置用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货币安置作为一种补充方式,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中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目前无可操作性的办法和价格依据,故至今尚未正式实行,待条件成熟后再有步骤地实施。

一、农村土地征收一般程序

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实际包括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拆迁房屋两个阶段,包括以下几道程序:

1、办理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方案安置补偿公告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措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是指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2、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否可以强制拆迁?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4、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主要有几种?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主要有三种:调产安置、货币安置和迁建安置。其中,迁建安置方式只能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分地区适用。鄞州区范围可实行迁建安置的地点,已由《关于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宜迁建安置地点的通知》(鄞政发【2007】45号)文件确定。

5、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因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前提是该土地被批准征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化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因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首先应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如项目建设不把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就实施房屋拆迁,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规定,没有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就没有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根据,边拆迁,边征地、先拆迁,后征地,都在法律禁止之列。

(2)征地管理部门按征地被批准方案实施并发布拆迁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告内容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土补偿的期限等,尤其是集体土地征收中需拆迁房屋的,应在公告中明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同时可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的买卖、交换、翻建、租赁、抵押;核发营业执照等事宜。

根据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可以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用途以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对被征收房屋做一个价格评估,来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余杭区拆迁补偿标准

●余杭区农村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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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拆迁补偿政策

●余杭拆迁安置政策

●2021年余杭区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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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土地征用政策

●杭州余杭区征迁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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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余杭区征迁计划表

●余杭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

●2020余杭区征迁计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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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土地征用政策

●余杭区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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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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