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房子修筑围墙,不让外人进,大家都听说过。
但是,自己的房子被围起来,自己进不去,这样的奇葩事不知大家听说过没?
近日,浙江省余杭市就发生了这样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
回家养老,花重金购房
老王是一名打工人,家住浙江省余杭市。
从年轻时开始,老王和妻子二人就在外打拼,如今过去二十多年,两口子年龄大了,便想回老家买套房子养老。
自家的孩子也大学毕业,到时候这套房子还能做婚房。
一合计,存折里的钱也有了几百万,刚好能在余杭市郊区全款买一套便宜的房子。
两口子开开心心地前去开发商的售楼中心,经过一番仔细考察之后,两口子选择了一套最满意的房子。
过了没多久,两口子就收拾好东西,搬进了新家。
原以为日子会这样平静的过下去,但现实给了他们当头一棒。
房价飞涨,开发商反悔
自从搬进新家后,老王一家人的生活逐渐变得平静,周围的邻居也越来越多,当初刚开发的楼盘,不到三年,就住满了业主。
老王是最开始买房的业主之一,当时他们家买房的时候,一平米只花了七八千元,三年过去,现在的房子已经翻了一番,但还是供不应求。
这对于早就入手的老王等人,自然是心底暗自窃喜。
不管是自己入住还是卖出去,都能赚一大笔钱。
但是老王在心底还是有一个隐忧,那就是这房子购买的时候虽然签了合同,自己的购房款也全额支付,但房产证至今还没有办下来。
老王也和多名业主多次去询问开发商,但开发商都以政府办事效率低为借口拖延至今。
这天,老王散步完回到小区,发现一群业主围在公告栏前,正议论纷纷。
老王好奇地靠过去,这一看,老王差点没给气走。
原来啊!
自己等人辛辛苦苦一辈子,花几百万买的房子,房企现在却贴出公告要求小区的业主们限期搬离,并且业主们买房的钱还不退。
天下岂有这样的道理?
不仅要强行把房子收回去,还不退钱,这和强盗又有什么区别?
老王和业主们商议之后,自然是拒绝了这蛮不讲理的要求。原以为众人不搬,开发商也就拿众人没办法了。
就在业主们找开发商的负责人理论的时候,开发商负责人却嚣张地说,业主们必须限期搬离,并且还要将房子恢复原状,否则开发商就要采取强硬手段,后果业主们自负。
业主们怎么甘心,自己花几百万买的房子,而且已经住了三年,哪能叫搬离就搬离。
业主们都觉得,开发商就是见房价从每平米七八千涨到了两万多元,想回收房子再高价卖出,于是他们和开发商吵了起来。
“你太缺德了!”
一家三代辛辛苦苦用血汗换来的钱,用来买了一套新房。原本是开开心心的事情,谁知住了三年之后,开发商看卖出的房子房价飞涨,便以各种理由找上门来,想要收回。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开发商解释说,他们强制收回房子的原因,并不是业主们说的,见房价飞涨之后眼红,是因为房子不是他们卖的,他们也从来没有收到一分业主买房的钱。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业主们拿出当时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现卖房人并不是开发商,而正如开发商负责人所说,是另外一家公司的名字。
开发商解释,卖房子的不是他们,而是他们合作的一个公司,这个公司伪造他们的章,偷偷把房子卖出去,而钱也是这个公司收的。
开发商声称,他们已经向那个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且现在来要回房子,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房子是开发商的,收回来并没有错。
同时开发商表示,房子虽然卖了三年,但是业主们并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并没有和开发商办理交接手续,业主并不是房子的主人。
业主们不应该跟他们闹,应该起诉卖房子给他们的那个公司。
但是这个理由并不足以说服业主们。
业主们质问道,这三年业主也多次前往开发商询问办理房产证的事情,为什么开发商一直没有处理?
显然,开发商之前是承认卖房这个事实的,交房已经交接完成了。现在这么说只是开发商想收回房子找的借口。之所以没有房产证也正是因为开发商一直有这个打算,所以一直拖到现在。
看着开发商还要继续硬来,业主们对着负责人怒吼道:“你们太缺德了!”
业主投诉,暂时解决
业主和开发商双方争执不下,但开发商阻碍业主回家的行为引得业主们不满,有业主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当天,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驱车前往该小区,并且在听取双方意见之后,工作人员认为房企和业主的纠纷不应该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不管是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说不过去,因此工作人员指挥几个业主将包围小区的铁皮拆除,让业主们先能够回家居住。
另外,双方的合同纠纷,房子的归属问题,再慢慢向法院诉讼。
直到今天,该问题还没有得到实际解决。房产证一天不下来,业主们的心里始终悬着,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采取措施,帮助业主们把这个问题真正处理了。
【以案释法】
开发商要强行把业主们买的房子收回来,他们的行为合法吗?
一、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确认业主和卖方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开发商陈述房子并不是他们卖的,而是其合伙公司伪造他们的公章和业主们签的合同,而且房子的钱他们也没有收到一分。
意思是合伙公司伪造公章和业主们签订合同,并不是开发商真实的意思表示,此行为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因此业主签订的买房合同无效。
合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合同因此无效,开发商作为房子的所有者,其要把房子收回来合理合法。如果从这个角度讲,开发商的要求也说得过去。
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1、存在代理权的外观;2、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可见,如果符合表见代理,那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合伙公司原本就是开发商的售楼公司,其存在代理权外观,且业主们也不知道合伙公司无代理权后续业主们联系开发商时,开发商也没有及时就无权代理做出说明。
时过三年,开发商再以此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就必须举证合伙公司无代理权,且且自己无过失才行。
开发商想要举证自己无过失的难度颇大,最终构成表见代理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从这个角度讲,合同有效,业主系有权占有该房,并有权要求开发商为自己办理登记手续和房产证。
法院未判决,最终的结果我们暂时不知道。但这件事造成的恶劣后果却值得我们反思。
一套房子价值几百万,需要普通老百姓花几代人的积蓄才能将一套房子购买下来,如果交了钱,房子却得不到,这对于老百姓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
因此,对于房屋买卖程序,有关部门应当加以监管,对于合伙公司的合同欺诈行为应当从重从严处理,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同时,老百姓在进行买卖交易的时候,特别是像房子这些价值大的不动产,一定要慎重选择,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合伙公司如果以占有为目的,以欺诈为手段,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主要负责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