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当遇到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近日,连城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杨某购房款16371.30元。
案件回顾
2010年4月20日
杨某与连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建筑面积249.71平方米,每平方米3630元,合计906447元。在合同关于面积确定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规定,杨某选择了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计价方式(有打√标记)。合同签订后,杨某分两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产公司在2013年交付了房屋。
2016年4月15日
杨某高高兴兴去拿房产证,却发现房产证上的房子面积与合同上的不一样。该证书确定杨某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245.20平方米,比出卖房屋的面积少了4.51平方米。为此,杨某多次要求退回多收的4.51平方米的购房款,但房产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最终,杨某起诉至连城县法院。
庭审过程中,房产公司辩称,双方除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签订了补充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6。附件6第三条约定:涉案房屋按套出售,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10%以内互不补差价,差比绝对值在1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结算。本案涉案房屋实际面积为245.20平方米,误差4.51平方米在10%以内,不用补差价,请求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开发商应退还房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在于双方是按面积计算价款还是按套计算价款,虽然在合同中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及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在“按面积计算处”和“按套计算处”均有打“√”,但从当时商品房登记信息可以得知该商品房预售面积为249.7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630元计,总金额为906447元。因此实际上双方是选择按面积进行结算。而且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产公司提供的,对于条款有两种不同选择的,应当倾向于由对方进行选择。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已经约定了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时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实结算房价款等,该约定对签约的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杨某已经支付建筑面积249.7l平方米的购房款906447元,而房产公司出售给杨某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只有245.2平方米,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4.51平方米,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范围,应当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因此,杨某选择按面积进行计算价款,法院予以支持。
辛辛苦苦买房已经很不容易,遇到上面的问题还能忍受,但是遇到问题房可该怎么办,能否退房呢?
当然可以!为了保障大家权利,小编整合了7种遇到问题房可退房的情形,一起往下看吧。
开发商证件不全可申请退房
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出售房屋属于违法操作,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的。
2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退房
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即使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也可申请退房。
3
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可退房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4
购房者拿不到房产证可退房
购房者若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拿不到产权证,或者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购房者是可以申请退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