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订立合同双方: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本次买卖所涉及的物资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甲方在____省____市朋口镇火烧炉劳动教育基地存放废旧钢模板和其它废旧金属(不包括机具设备),数量以过磅后的`实际重量为准。
第二条物资单价及总价甲乙双方同意按2300元每吨单价交易(此单价为甲方所得净价),结算总价单价(2300)215;总重(吨)
第三条交货方式
2.交、提货地点:____省____市朋口镇火烧炉劳动教育基地3.运输及装卸方式:乙方自定,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计量方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计量地点进行过磅计量(____市朋口镇胶合板厂)
第五条预付货款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协议鉴定当日,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甲方在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后将预付款全额返还乙方。
第六条货款支付方式根据双方协商一致,采取现货现款的结算方式,每次计重后乙方及时向甲方支付现金货款后方可将物资运走。
第七条运输及拆、装、卸等费用承担运输及拆、装、卸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延付货款或不执行协议约定内容,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偿付甲方单车货款15%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执行协议约定内容,甲方应据实偿付乙方车辆租赁费及人工费。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协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当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协议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协议,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协议,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指定代理人签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应。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次交易完成后自行废止。
甲方:乙方: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第一条甲方为的正式员工,按照于______年______月出台的员工保障性住房销售政策,甲方可在______年______月至月间按照每平方米元的单价购买坐落于的______栋______号,该房屋为钢混结构,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房。
第二条甲方愿意在乙方按其公司政策代为支付房款的前提下将该期房转让给乙方,即在乙方支付完房款后将该期房按甲方公司现定价格转让给乙方,并以乙方名义办理购房合同。
第三条该期房的现定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房屋交易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乙方按恒大地产集团政策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收据或发票由乙方保管。
第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对甲方支付该期房的转让中介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甲方出具转让中间费收条,待乙方签订合同当日,由乙方退还甲方。
第七条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所签订,因房屋购买为乙方,故从签订协议至协议终止为止期间,所发生的`任何因变动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只负责配合乙方顺利签订合同,期间,房市的涨跌等不可预见等因素,均由乙方承担风险,甲方也不得再索要任何其他费用,否则,违约方按第六条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签订购房合同时作废,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手印)
乙方:______(手印)
身份证号:______
附件一:
转让中间费收条
今收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______房屋的转让中间费
第______笔,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整。
鉴于目前以甲方名义购买,实为甲方收到此款项,认定为甲方向乙方借支。待乙方以乙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乙方退还本收条给甲方,特此为证。
收款人:____________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高质量完成20_年全县园林绿化工程,确保花卉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种苗管理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花卉品种、要求、数量、价格、金额。
四、乙方必须提供花卉“一签两证”,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提供方便,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一、合同内容
甲方将所拥有的车号为蒙K46486、蒙K46496、蒙K46498、蒙K46484、蒙K46499、蒙K46495、蒙K46497、蒙K46500、蒙K46492、蒙K46491十辆自卸车卖给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买卖金额及付款方式
每辆车_____元整(¥_____元),总计_____元整(¥_____元)。乙方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付清。
四、双方责任
1、甲方应将车辆所用证件交与乙方;
2、甲方负责解除所有车辆的银行抵押;
3、甲方应将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所有车辆的'违章记录消除;
4、甲方应提供所有车辆正常过户手续;
5、乙方承当所有车辆的正常过户费用;
6、乙方应当面验车,接车后车辆再出现任何机械故障,甲方概不负责;
7、乙方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如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出现任何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身份证证号码: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甲方: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__________
一、标的本次转让的车位位于____省____市清____区,编号为号地下停车位,车位面积以现有的房产证为准。该车位为划线分隔,无隔断墙、无封闭,并由小区开发商划好车位分隔线;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使用期限甲方同意将上述车位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与该车位土地证同等年限的所有权;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小区地下停车位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车位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车库使用年限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
三、付款方式及责任
1、本协议所指本宗车位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158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捌仟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预付款79000.00元,余款79000.00元待车位房产证过户手续完成当天一次性付清,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付清全部车位转让金。(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转让后的物管费由乙方承担,即:乙方需另外支付甲方已交付的车位物管费,该笔费用以该小区物管确认金额为准)
3、转让后,甲乙双方须到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备案,就车位物业管理费缴存办理移交手续。
四、该协议签署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直至所有手续移交完成为止,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在房产局办理车位房产证过户手续当天,甲方移交停车卡。
五、使用管理
1、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该车位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使用该停车位,须服从和遵守小区所在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生效条件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买卖标的和数量:甲方将下列货物卖与乙方:名称()规格或型号()。
二、单价和货款总额:双方约定的价格条款是:()
四、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的承担:双方确定的交货地点为:()运输方式()运费由乙方承担,不计算入本合同的货物单价中。
五、质量标准和验收条款: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是:()乙方在甲方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当天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签收货物。不合格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七、损失风险: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货物所有权:在乙方如数、及时地支付完毕本合同约定的货款前,甲方拥有对出卖货物的所有权,乙方有义务保证不因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甲方的上述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九、货款结算和支付:支付方式为:()
十、知识产权: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货物拥有合法、完整的`知识产权,否则因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予以充分赔偿。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时,本合同得以终止
十四、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五、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十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甲方(卖方):_____
乙方(买方):_____
身份证号:_____
联系地址:_____
联系住址:_____
根据《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地下车位事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
1、甲方将位于_____(以下简称该车位)售予乙方。该车位面积_____及位置编号(见附件一),面积以现场实地测量为准。
2、该车位的装饰、设备、设施等产品标准及其周边相邻关系,以实际勘查状况为准。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该车位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平方米。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圆整),此价格不含该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该车位转让费。
第三条交付及交接手续
1、甲方应当在乙方付清该车位全部转让款后_____内日向乙方交付该车位。
2、乙方应在约定的交付日或甲方通知的日期携带本合同和缴清全部车位款的票据按时到甲方通知地点办理该车位交付手续。逾期未到,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该车位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其他事项约定
1、乙方购买的该车位仅作为轿车类小型车辆停泊专用,乙方不得另做其他用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所购买的`该车位的用途、外观、结构和各类设施,否则乙方应当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及或第三方的损失。
3、乙方日常使用时应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及地下停车位的管理制度,且按时足额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4、乙方使用该车位停放车辆时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其它车位上停放的车辆的安全和正常通行,不得妨碍甲方的物业管理活动和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活动。因乙方不正确使用该车位或不按甲方的规定使用该车位,给小区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5、乙方在地下停车位使用或行驶过程中,不得损坏车道及公共设施(如反光镜、消防箱、管网、线路、房屋结构等),如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进行修复或赔偿。
6、甲方或物业公司检修、维护管道需借用该车位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检修方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安排好其他临时泊位,确保乙方可以停车。乙方不按要求进行配合工作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7、乙方车辆在停车位内损坏或丢失的,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协助乙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8、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该车位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该车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乙方独立承担赔偿和修缮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该车位的转让总价款。
(1)乙方逾期支付转让总价款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0。5%的逾期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转让总价款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30%的违约金。甲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自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车位;甲方不行使解除权的,不免除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0。5%的逾期违约金的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违约方须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转让总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六条其他事项约定
2、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
乙方(签字):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中介方(以下简称“丙方”):
一、标的本次转让的车位位于,停车位编号为2-093号地下停车位,车位面积以现有的面积为准。该车位为划线分隔,无隔断墙、无封闭,并由小区开发商划好车位分隔线;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1、本协议所指本宗车位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付清全部车位转让金。(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转让后的物管费由乙方承担,该笔费用以该小区物管确认金额为准)
3、转让后,甲方须到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缴清买卖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用。
4、乙方使用该停车位,须服从和遵守小区所在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四、违约责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如甲方违约(即价格变动或收回车位),则按违约时该车位的市场价双倍赔偿乙方,如乙方违约(即不购买上述车位),甲方无条件收回车位,乙方所交款项不予退还。
五、中介费用
1、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需方丙方支付3%的中介服务费用即: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六、生效条件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
一、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车库明细图的有效复印件;
原件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丙方签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
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常遇到的难点是在认定有关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的主体追加问题。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难以确认的,原告仅起诉单位或个人的,应询问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应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原告申请追加,则应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实,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裁判。
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要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二)举证责任分配:
买卖合同纠纷,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
1、对原始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及鉴定问题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原告已经提供了原始债权凭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检材,不申请鉴定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这枚公章,因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举证基本上属于客观上不能,则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被告对外使用该公章的证据(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欠条、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认为该枚公章是假的,与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真实公章样本,申请鉴定。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该枚公章,但其认可与原告间存在业务关系,也存在欠款关系,只是对数额和公章存有异议,则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原告,被告应就其欠款事实进行进一步举证。
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2、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对于付款的影响。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1)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还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财产所有关系是单一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3)买卖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4、买卖关系的形成情况:
(2)买卖关系的建立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
(4)有无规避法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5)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因,违约方的主观过错情况,有无不可抗力的原因。
(4)当事人有无继续履约的能力。
四、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严格适用。从当前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一)买卖合同中职务行为的认定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有争议的,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应予充分注意:
1、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注明单位名称的,或是虽然注明了单位名称,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的情况下,如单位予以认可,则认定职务行为;如单位不予认可,则要看债权人或是业务员的举证情况,要适时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债权人或业务员有证据证明系单位欠款的,认定为职务行为,否则只由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
2、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在离开公司后以单位名义为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帐务清单、购货清单等材料时,如单位追认,自无争议;如单位不予认可,则需债权人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则可以认定职务行为有效,如无证据证明,仅凭此条主张权利,则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5.其他职务行为的认定。
(二)被告帐面记载和发票记载的名称与主张权利人不一致时的事实认定问题
实践中,时常有被告帐面记载的是欠某某单位款,业务往来时的发票也是该单位开具的,但主张权利人是个人,被告认可是与发票上记载的单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认可与个人间的买卖法律关系。
(三)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故发票应作为付款凭证。
现实生活中,发票与付款脱节的情况经常存在。对收到发票,给对方出具了收到条,但没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张已给付货款或是不到庭答辩的,应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原告仅凭一发票收到条主张欠款事实的,对欠款事实不能认定,有其他证据的,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如发票收到条上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字样的,则应认定欠款事实。
(四)债权转让的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行为中需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比如转让时可能涉及诸如质量、折扣、维修等方面时,能否将债权单独转让的问题。
互负义务的债权转让,一是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应从严掌握。如实务中,有的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方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很多如折扣、维修等问题的争议,且原债权人已经濒临破产,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保留其应负之债务,但债务人实现其权利已基本为客观上所不能,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单独转让权利损害了债务人利益,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问题
1、不能把提起诉讼视为通知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转让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让人也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就谈不上提起诉讼可视为通知的问题。
2、通知义务的履行问题。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了转让通知,但债务人不承认已收到,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审查,不宜过于严格,一般要求有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即可。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债权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也可由受让人把加盖有债权人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代为送达给债务人,受让人直接送达自己制作的通知材料不能产生转让的法律效果。
(五)违约责任
违约金责任方式的适用原则是“当事人约定”原则。
当事人有违约金约定的,债务人应支付违约金。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未约定标准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当事人未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的,不适用违约金责任方式,仅可赔偿实际经济损失,标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利息或是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计算,两种标准均可,以当事人主张为准。
六、本类案件中关于车辆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一)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能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或办理车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方能生效”,该办法是国务院贸易部于1998年3月9日颁布的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未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作出明确限制,故不能以此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二)当事人将自己所购但还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卖于他人,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的规定,不是《合同法》第52条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1994年颁布的法律,此法的颁布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术上多用“不得”等字样来表达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时在立法的内容上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下的商品房交易状况,有滞后性;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对实践中此类买卖合同都认定为无效不利于物的价值的有效、充分使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减小合同无效的范围。因此,不宜以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其无效。
2、此种转让房屋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而成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合法取得了对房屋的直接占有,其转让该房屋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是无权处分,买卖合同不应当因此认定为效力待定。
七、本类案件判决主文的标准化表述
(一)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时的表述:
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给付原告XXX货款XXX元。
二、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自XXX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XXX计算。
(二)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时的表述: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时的表述:
一、原告XXX与被告XXX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XX合同无效。
二、原告(或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返还被告(或原告)合同价款XXXX元(或XXX物)。
(四)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各自返还财产时的表述:
一、解除原告XXX与被告XXX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XX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双方无异议签字后本合同立即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优惠价批发给乙方天然缅甸翡翠38件,甲方保证全部天然缅甸翡翠A货。品名-规格列表如下:
1.满绿纯透冰种翡翠如意挂件、规格:1.5x4x1.2cm=2200元
2.冰种极品金黄红翡巧雕松鹤延年翡翠牌规格:10.5x6.3x1.7cm,重153g=4800元
3.冰糯紫罗兰正绿三彩翡翠观音摆件规格:20x21x5.5cm约1800克=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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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翡翠望子成龙精工牌规格:4.2x5.2x0.7cm=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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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清.满绿正阳绿一路连升翡翠牌规格:4x5x0.8cm=8800元
10.冰玻种漂正阳绿福瓜翡翠挂件规格:60x40x6mm,重32g=2200元
11.冰玻种三彩精工绝美A货翡翠鹰规格:6x5x1.6cm重62g=6800元
12.老坑玻璃种满绿起莹光翡翠如意规格:17x39x10mm,重10.1g=7100元
13.冰种紫罗兰黄翡、正阳绿三彩翡翠童子拜观音规格:18x16cm(不带底座)=8000元
14.缅甸A货玻璃种满绿起荧镶钻马眼戒规格:指圈17mm戒面10·18·5mm11g=9800元
15.冰种满绿厚实寿桃翡翠玉佩规格:5x3.5x1.5cm55g=8100元
16.精美冰种翡翠三彩巧雕包罗万象摆件规格:9.8x7.5x7.2cm392.6g=12000元
17.冰地老坑种满绿正阳绿A货翡翠精工如意牌规格:55x43x5mm,重24.3g=3200元
18.冰糯种正阳绿满绿节节高柱形翡翠平安牌规格:4.6x2x0.8cm3300元
19.冰种红翡双色巧雕王者归来规格:4.2x5.3x1.8cm=1500元
20.极品冰种透亮完美红翡马鞍戒规格:马鞍面2.8x1.5cm圈口2.1cm,重12g=13000元
21.缅甸A货正阳绿冰种蛋面戒指规格:戒指内径20mm蛋面1.5x1.2cm=5500元
22.冰种清透带正阳绿色根美工翡翠福禄寿大挂件规格:60x40x6mm,重32g=2600元
23.满绿冰种正阳绿豌豆翡翠挂件规格:59x16x7mm=6200元
24.极品冰玻种金丝种老坑满绿帝王旋纹翡翠玉勒规格:H=44mm,D=9mm,重6.2g=7700元
25.冰种带菲飘花翡翠喜上眉梢玉佩规格:6x3x1.2cm重31g=6300元
26.高冰种玻璃地飘绿翡翠弥勒挂件规格:4.5x4.5x0.6cm(不含金框)重32g=5400元
27.冰种漂绿瓜翡翠挂件规格:6x4x0.6cm重32g=2400元
D=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酒泉市泉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
商自愿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合同标的
大写: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
2、乙方负责对所供应锅炉进行安装、调试。
3、乙方为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4、付款时甲方扣总价款5%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做一次回访,如无质量问题,按合同要求将保修金退回乙方(保修金不计息)。
1、乙方应甲方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将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供货单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如逾期供货或逾期完工,乙方除应承担违约金外,另外还得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损失金额以甲方核定为准。
以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金由甲方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2、交货地点:临泽县平川镇平川水利管理所水利调度自动化中心施工现场。
三、锅炉及配件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
1.2、乙方保证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现实或潜在的危险以及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1.3乙方须随材料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产品说明书等资料。
2、包装标准
由乙方按照产品出厂包装标准包装,能满足长途运输、足以保障产品安全及多次装卸之需要。包装物不计价、不回收。每件包装应附有产品的标签、质量保证书原件。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
3、验收方法
3.2、甲方对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签字盖章,并不表明对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的“单价”、金额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确认,仅是对数量、外观的确认。乙方不得将送货单或收货单作为向甲方结算货款和确认产品合格的依据,也不得将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的金额作为向甲方主张其它权利的依据。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元)的订金,锅炉出厂前甲方再次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锅炉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后支付人民币大写:伍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人民币:55750元),一个采暖周期后如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5%的保修金,计人民币大写:肆仟贰佰伍拾元整(¥:4250元)。
五、安全责任
乙方人员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致自身或他人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保修期限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锅炉及配件保修期限为锅炉安装调试正常之日起一个供暖周期,在保修期内,如锅炉及配件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更换配件及运费、人工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锅炉及配件乙方负责终身维修,维修时乙方只收材料费,不得收取差旅费及人工费。
七、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任意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对方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
付合同总价款5‰的迟延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甲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延误一天甲方向
乙方支付应付货款5‰的迟延违约金。
八、其它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
1、《供需方订货合同》
2、《配件报价单》
甲方:
乙方:
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在这里小编觉得,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作者:杨佰林京衡律师
一、合同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主张过低或过高,则依合同约定办。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如已经主张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选择增加违约金和主张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要进行权衡,何种主张更为有利。
二、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存在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照实赔偿。
三、在既有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限。即实际损失再加损失的30%,为总的赔偿额。
四、在没有实际损失,只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况:
4.1预期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
一般按预期利益的130%主张违约金,即预期利益再加预期利益的30%。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该数的部分,一般为对方所抗辩,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4.2预期利益不能计算的情况下。
在没有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也不能计算,但双方又有较高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约定的违约金主张,就是主张归主张,如何判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此时,守约方应坚持违约金的惩罚
性,指出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违约方一般会主张违约金过高,但证明过高的举证责任当然在该违约方,最终仍然会回归到合同如顺利履行对方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上来。
上述违约金的计算,主线为:
在既有实际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除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外,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金以不超过因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的30%为限。
没有实际损失,但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除主张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预期可得利益的30%为宜。
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违约金增加:填补原则】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主。本条司法解释贯彻了该原则,即: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当事人增加违约金后,因为
违约金已经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如果在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减少违约金的原则】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条同样贯彻了违约金主要功能是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原则。但与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同的是,如果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时,人民法院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本条解释第二款对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规定,作为对司法实践中判定的标准。该条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与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2、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幅度。在能够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这又是实践当中的一个难题。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实质上已经为违约金的调整规定了下限标准,即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适当减少的部分,而适当减少后的违约金应当大于或等于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3、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预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显然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也不应包括预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断,则在考虑是否主张增加违约金时,须考量该主张与主张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何种主张更有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其实,实践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
【法条链接】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1.格式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合同编号:
需方:×××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内容可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写,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的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担保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就叉车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交易标的:
杭叉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型号:__________________
出厂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含操作说明书一份、合格证一份、维修工具一套……)。
二、转让价格:
人民币八千元整。
三、付款方式: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叁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款。
四、甲方权责:
1、甲方保证对标的物的状况(包括外观、性能、操作及维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乙方作充分的陈述、说明,没有其他保留;
2、甲方具有转让标的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标的物无产权纠纷;
3、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额款项后,甲方三日内向乙方交付标的物。
五、乙方权责:
1、乙方标的物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该状况下受让;
2、乙方具有转让标的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六、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且甲方向乙方交付转让标的物后,双方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过户手续,过户后标的物的'风险即转移至乙方。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买受方):
合同签约地:
乙方(卖受方):
一、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以乙方提供样品为验收标准,交付合格产品。
二、交货地点及方式:美居物流园C座3楼35号,运费由甲方负责。
三、验收标准:以国家检验标准为依据。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执行付款。
2、乙方未按时供货。
3、提供产品有质量问题。如有违约,按合同3%赔付对方。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不成提交乙方当地仲裁委员会解决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