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出现一例商品房逾期交付维权成功的案例,北京圣运房产律师通过该案例分析,购房人可以要求逾期交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何种责任,以及面对不合理的违约金该如何救济。
NO.01【案件事实】
王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位于西安的房产。合同中约定该处房产于2020年6月份交付,并约定了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但是该小区因为各种原因不断延期,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王先生收房。因此,王先生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但房地产公司指出,由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延期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每日的赔偿为总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一,这就意味着一处总价值为140万元的房产,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仅为每日14元,这让王先生很是诧异。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交付房屋。
NO.02【法律依据】
此外,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迟延交付房屋的行为,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来说,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商品房预购合同》中写明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但是也不乏出现类似于王先生这种约定了极低标准的违约赔偿标准。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说明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能弥补购房人因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时,购房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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