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李某为孩子上学,准备在新绛县城某中学附近购置王某的一套房屋。将20000元定金支付给王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后,双方约定8月16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王某一直推脱,直到过了约定的期限,都没与李某签订合同。因没有学区房,李某的孩子只能在另外一所学校报名就读,不再需要购买该房屋,便联系王某要求返还购房定金,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新绛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分析:
经过了解,王某的房屋并非其单独所有,是过世的父母留给王某兄弟4人的。在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后,王某才开始与其他兄弟协商房屋的分割问题,但协商过程中几人产生分歧,导致其未能按期过户给李某。而李某因孩子已在其他学校上学,便不想再购买该房屋了,坚持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负责该案的调解员认为再促成房屋买卖已无可能,只能在定金的返还金额上着手。于是先与王某进行沟通,告知王某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其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劝解李某,事情因其签订合同时审查不严所致,并未造成实际损失,如进入诉讼程序耗时耗力,不妨适当让步。经过数次的耐心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返还李某23000元,该起纠纷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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