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中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拒绝办理过户的依据是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该通知第二条确实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该《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且该《联合通知》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相冲突。为此,法院判决住建局败诉。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仅依据遗嘱就可以想当然的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了呢?
结论:答案是否定的。那就跟随笔者一起来探究其中的原因吧!
其中的原因
1
要考虑是否还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
2
风险已被悄悄转移
虽然南京市曾发布《南京市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宁不动产登记【2016】14号),其中也提到“无公证继承过户”,但是登记的流程却是要申请人提供其他继承人的身份材料和亲属关系材料,还要其他所有继承人一同前往交易中心共同申请。此外,还要申请人承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以及被继承人无其他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等诸多材料。最重要的是,该申请还需要公示90天,90天公示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的,该“无公证继承过户”才算彻底完成。遗憾的是,该规定也仅限在南京市范围内,不适用于其他省市。由此笔者认为,虽名为“无公证继承过户”,但实则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了申请人自己承担,且所提供材料之难无法想象。因此全国范围内,单独持遗嘱和鉴定结论申请过户的可能性很低.....甚至可以说基本为零。
3
孰是孰非
4
总而言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展示的该指导性案例虽然具有说服力,但决不具有代表性。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是要注意存在遗嘱的情况下,还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不能想当然的理解为遗嘱再也不用经过公证就能够办理被继承人财产的过户登记,千万别仅看到标题,就忽略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