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民事判决书
(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8560
原告张某梅,女,194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村14号502室。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镇#东村374号。
原告张某英,女,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北路491弄14号103室。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北路491弄14号103室。
被告张某兰,女,195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路25弄46号320室。
委托代理人金某华(又系金某委托代理人),男,住同张某兰。
被告金某,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四村37号25室。
被告张某兰辩称,二原告在父母晚年各患病期间没有予以照料。而是由被告及与父母同住的儿子金某照料扶养,当时被告虽在外地工作,但亦经常回沪,并出资购买了该房屋。父母生前亦多次口头表示将房屋给被告及金某。故同意金某作为扶养外祖父母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在父母共有的三分之二房屋中分得份额,被告亦应比二原告及被告张某晓多分。同时认可该房屋现价值55万,主张房屋归被告及金某所有,被告及金某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