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房屋纠纷——遗产分割完成后发现其他财产起诉再次分割案例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依法继承享有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10%的房屋产权份额;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赵某聪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两名子女,即原告赵某达及被告赵某君。赵某聪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后,于1982年6月25日与被告周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秦某易、秦某涛系周某与前夫所生。2018年5月3日,被告周某等人起诉就被继承人与周某本人共同财产中一部(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确认份额后进行财产分割。各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及财产处置经法院判决书予以确认并判决。

现经原告查询,被继承人赵某聪仍存在其他主要财产,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系被告周某与被继承人赵某聪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登记于被告周某名下,其中遗产部分未予继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君未作答辩。

被告周某、秦某易、秦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丰台区一号房屋并非整套房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关于上述房屋产权问题的答辩。根据周某与单位签订的共有住房买卖合同第8页载明第6项载明:“乙方以标准价购房,享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为成本价产权的94%,即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而周某所购房屋确系以标准价购房,即周某仅享有94%的产权,故即使其享有的全部产权均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仅有94%可供继承。赵某聪生前末留有生效遗嘱,其死亡后,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中的一半份额系周某个人财产,一半份额作为遗产,由作为继承人的周某、秦某易、秦某涛、赵某达、赵某君均等继承,分割并继承后,周某占有全部可继承产权份额的十分之六,秦某易、秦某涛、赵某达、赵某君各占全部可继承产权份额的十分之一。故即使周某享有的全部产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达也仅能继承到9.4%的产权份额。

二、关于上述房屋性质的答辩。周某系退休职工。1966年周某与同为一部的职工秦某杰结婚,依据单位房屋分配安置制度,婚后分得一间房,面积为12平方米;后秦某杰去世,随着周某与秦某杰婚生子女年龄增长,依据其单位房屋分配安置制度,又分一间房,面积为16平方米;1982年6月25日周某与赵某聪结婚后,于1992年将房屋置换后因房屋购买产权需成套的政策,1997年又分得一间房,后于1998年将上述两间房连同第三次分得房屋同时上交,由其单位调整为三间房,并于1998年4月14日购买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只有夫妻关系一方当事人婚前个人承租的房屋,婚后购买产权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丰台区一号房屋中26平方米属于周某与秦某杰共同承租,将其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已逝秦某杰权利的漠视,亦是对秦某杰继承人权利的漠视。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承租权有一定的价值。实务中便有承租人去世,其继承人与企业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承租人的社会习惯,《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见,习惯可以作为处理法律纠纷的依据。并且承租权是购买产权的前提及必要条件,若职工周某与秦某杰并无婚姻关系,并无孕育子女,那么周某与赵某聪也没有购买产权的机会。

综上所述,丰台区一号房屋共计81.8平方米,其中28平方米系周某与秦某杰及婚生女秦某易、秦某涛共同承租,即使婚后购买全部产权也不应当属于周某与赵某聪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作为本案继承财产分割。如果整套房屋不论秦某易承租、或是秦某涛承租均可以因婚后周某与赵某聪的产权购买行为而被认定为周某与赵某聪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此行为是对秦某易、秦某涛甚至其配偶的侵权行为,因为上述两主体就此丧失了购买产权的机会。对于婚后购买产权的34080元可以按照法院最终判决的房屋权属比例予以清偿。

综上所述,整套案涉房屋中6%的产权属于单位,其余部分中有28平方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占比整套房屋的34%,占比扣除产权单位产权部分31%。故案涉房屋中仅有6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将周某所有的一半份额扣除后,整套房屋的31.5%可以作为遗产分割,故原告赵某达仅应享有整套房屋6.3%的份额。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某聪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两名子女即原告赵某达、被告赵某君。赵某聪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后,于1982年6月25日与周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秦某易、秦某涛系周某与前夫所生子女。秦某易、秦某涛与赵某聪形成继父女关系。赵某聪与周某婚后未育有子女。赵某聪于2016年4月1日死亡。法院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已生效法律文书对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及继承权利均已经予以确认。

经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于被告周某名下,登记日期2010年3月17日。该房屋性质为房改房(标准价),房产证填发日期为1999年12月16日。

周某系退休职工。1999年7月23日,单位(甲方)与周某(乙方)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座落在丰台区一号住房3间建筑面积81.8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价款共计34080元整。一九九七年甲方根据文件规定,同意乙方购买住房有6%年工龄折扣。乙方于1998年4月14日支付100%房价款,支付人民币34080元。以标准价购房,享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为成本价产权的94%,即有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继承,住用五年后,可按院规定进入市场,甲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出售和出租住房时,按院届时的房改政策办。关于6%年工龄折扣,原、被告均认可即为单位占6%产权比例。

裁判结果

一、周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在百分之九十四产权比例内由周某、秦某易、秦某涛、赵某达、赵某君共有,其中周某占上述房屋产权份额的56.4%,秦某易、秦某涛、赵某达、赵某君各占上述房屋产权份额的9.4%;

二、驳回原告赵某达其他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周某与赵某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该房产应为周某与赵某聪的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以上情况,涉案房屋中属于赵某聪的份额应由周某、秦某易、秦某涛、赵某达、赵某君按均等份额进行继承,在继承后周某占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的56.4%,秦某易、秦某涛、赵某达、赵某君各占房屋产权份额的9.4%。对于原告要求继承10%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予以驳回。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涉案房屋和之前周某承租的公房无关,不存在用承租的公房换涉案房屋的问题,对于被告主张28平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THE END
1.继承遗产纠纷案例导读:继承遗产纠纷是指在一位亲属去世后,其遗产分配和继承人身份产生争议的情况。这种纠纷在很多国家都存在,并且通常涉及巨额财富和复杂的法律程序。下面将介绍一些典型的继承遗产纠纷案 本文目录一览 1、继承遗产纠纷案例分析 2、农村遗产房屋继承纠纷案例 http://www.rouhuan.cn/article/1971515.html
2.继承纠纷案例搜索"继承纠纷案例" 的结果 继承未取得房产证的军产房法院仅判决居住权 所有权暂不予处理 继承未取得房产证的军产房法院仅判决居住权 所有权暂不予处理[摘要]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一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军产房,部分继承人起诉要求确认该套军产房归全部继承人共同居住使用,对该房屋各享有25%份额。因涉案房产http://maxfcls.com/Search.asp?key=%BC%CC%B3%D0%BE%C0%B7%D7%B0%B8%C0%FD
3.房屋继承析产纠纷房产继承析产纠纷,指房产的产权人与产权人的继承人、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就房产的继承析产、房产遗产的分割等相关事宜发生争议而形成的纠纷。房产继承析产发生纠纷主要受继承法调整。 目录 房屋遗产所有权人的认定 房屋继承析产纠纷的处理 房屋继承析产纠纷案例 https://www.fabao365.com/baike/741.html
4.房产继承官司案例:法定继承人之间因房屋继承引发的纠纷案件但是,由于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二人曾就两套涉案房屋的析产继承一事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一份分家析产协议,根据被告王某某向法院提交的分家协议,在该协议中二人约定101号院归被告王某某、901号房产归原告王某,且由于原告尤某已经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将自己依法应当继承的产权份额全部赠与被告,故该分家析产协议内容形式均合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742201.html
5.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例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张某继承或受赠与得来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因为1号及2号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售房款,据此,1号房屋及2号房屋亦属张某与陈某婷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在进行遗产分割时,法院将析出陈某婷的财产份额,剩余财产份额由陈某婷、张某飞以及刘某然继承。考虑到陈某婷、张某飞所占房屋份额较多,故上述https://m.findlaw.cn/lawyer/jdal/d173831.html
6.房屋腾退纠纷——己方从父母处继承房屋,其他亲属占用,己方起诉腾(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文、周某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某坤、孙某英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搬离,将房屋腾空后返还周某文、周某涵;2.周某坤、孙某英向周某文、周某涵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诉讼费由周某坤、孙https://wenji.64365.com/129363/
7.上海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及分析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上海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及分析 中国的宅基地制度是随着中国土地制度的不断变化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禁止在宅基地上出售房屋,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是,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因继承而转移,国家不能直接禁止。现在我们就来看看上海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件,了解一下宅基地继承的知识。案件事实律师意见https://www.lawpa.cn/changshi/1033891.html
8.遗产继承案例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方:被告(刘×1,刘×2) 案件结果:胜诉,原告主张按实物继承分割房屋,最终判决支付部分房屋折价款。 代理律师:张云鹏律师 案情介绍: 继承案例:张律师办理蒋×某与胡×2某遗嘱继承纠纷成功案例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代理阶段:一审(2014)海民初字第7308号 代理方:原告(蒋某、http://www.shuohenglaw.com/yichanjicheng
9.房屋产权纠纷案例6篇.doc张某、于某的儿子以及孙子个继承了一部分。 篇三:房屋产权纠纷的案例 [案例]:某开发公司同某乡合作开发了一块属于乡级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公司出钱、乡政府出地,开发了100多栋带大棚的二层“洋房”公开销售,吸引了许多城市居民前去购买。集体土地可以进行“商品房”开发公开销售吗? [分析]:这种“商品房”的开发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0118/84863501.shtm
10.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五个典型案例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因二被告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以证明其所提交的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其提交的代书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将依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陈某的遗产。 判决结果 303号房屋由原告1、原告2、被告1、被告2继承,具体份额为:原告1占八分之一份额https://m.douban.com/note/820948052/
11.《房产继承律师聚焦:父母共同遗嘱真伪争议下的继承纠纷处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引言 在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家庭关系的复杂性、遗嘱的有效性以及证据的充分性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本案聚焦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继承争议,孙某文、孙某杰与孙某君之间的纠葛充分展现了在遗产继承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6888357172924583&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