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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023
本文主要选取了八则继承纠纷案例,均来自《人民司法·案例》,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继承纠纷情况的司法观点进行总结,帮助客户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继承纠纷的处理规则。
一、公司的股权继承和收益分割---张明娣等与郑松菊等继承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如果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性规定,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公司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股东的股份。考虑到股权价值的确定比较困难,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继承的股权份额宜均等分割。股权继承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名下的公司股权。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股权的增值,由母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法定继承人无权在继承案件中对此直接予以分割。被继承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和应当得到的公司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分红涉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应当另案处理。
二、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理解和适用---许惠中等与许炜信等继承权纠纷上诉案
【审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所涉房屋原系许永康建造,许永康、许王氏死亡时,并未立有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财产。然许永康于1935年死亡,许王氏于1943年死亡,丁子敏于1990年取得房屋产权,且原告许炜信等人于2000年知晓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丁子敏名下,可以认定许炜信等人从此时开始就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原告许炜信等人直至2007年才提起诉讼,并再次于2008年9月提起诉讼,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有关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时效。本案审理期间,许炜信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其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导致延期的正当理由与事实,故原告许炜信等人已丧失了实体胜诉权,即对上诉人许惠中等人抗辩许炜信等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予以采信。原审判决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上海市方浜中路165号房屋,理由不足,予以撤销。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6原告要求与6被告共同共有上海市方浜中路165号房屋的诉讼请求。
三、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析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陈某等诉陈某1宅基地继承纠纷案
四、继承纠纷中住房补贴债权的分割---张桂芝诉裴丽珠等继承纠纷案
五、遗产形式发生转化时的价值确定及划分标准—董杏蓉等诉於震建法定继承纠纷案
【审判】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认为应当按房票(注:房屋调产安置面积联系单)的价值和被告投入的资金比例来分割房屋利益;被告认为应当按照房票当时价值进行分割。房票是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调产安置时购买安置用房的凭证。因凭房票购买安置用房的价格低于市场商品房价格,使得房票在事实上存在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财产权性质。涉案房票是原、被告双方的共有财产。被告凭房票购买涉案房屋,同时投入自有资金,房票因被告的购买行为而转换成房屋,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所代表的经济利益均享有共有权。被告主张按房票当时的价值款项进行分割,因房票与被告投入的资金已转换成房屋,且涉案房屋存在升值事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应当以涉案房屋价值为标的进行分割为宜。
六、取得不动产登记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生效前不享有真正的完全所有权---车英诉万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虽以协议形式出现但实质内容是自然人对自己死后财产分配处理的法律文件,因符合遗嘱特征,应当认定其为遗嘱而非分产协议。基于委托执行遗产分割意愿而将作为遗产的不动产转移到遗嘱执行人或指定代管人名下,取得不动产登记的遗嘱执行人或指定代管人仅是名义上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并不享有真正的完全所有权。
七、监护人代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之效力---张道根与张琴娣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上诉案
八、未尽赡养义务可构成继承权瑕疵—史永远诉史永其等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子女之间达成协议分别赡养父母的,对父亲或母亲一方去世后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有赡养能力但未实际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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