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治诉纪亚琴房屋继承纠纷案

原告:纪治,女,64岁,住福建省厦门市开元路153号。委托代理人:薛来旺,47岁,原告之子,工人。委托代理人:李培凤,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亚琴,女,57岁,住福建省厦门市厦禾巷26号。委托代理人:白忠福,34岁,被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尹申平,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纪治诉被告纪亚琴房屋继承纠纷案,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纪亚琴擅自将诉争楼房的第4层拆除,欲进行翻建。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开元区人民法院于1987年7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裁定,查封厦禾巷26号楼房第4层。

开元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本案诉讼费395元,原告负担95元,被告负担300元。

宣判后,原告纪治不服,以被继承人陈树并没有将她送人收养,而且对其尽了较多的义务,要求依法继承陈树的遗产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纪治自幼由他人收养,依法与生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上诉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被继承人去世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对其安葬,依法可适当分得陈树的遗产。根据上诉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情况,分给上诉人的遗产金额偏低,可适当增加。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88年6月1日判决如下: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变更为:纪亚琴、纪天河、纪乃顺共同补偿纪治可适当分得房价款人民币8000元,该款在纪天河、纪乃顺未实际管业之前,先由纪亚琴支付。纪亚琴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先付4000元,余款在一年内付清。纪治应在纪亚琴付清上列款后,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交由纪亚琴保存。二审诉讼费395元,由纪治负担200元,纪亚琴负担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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