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因继承人间无法协商,通过诉讼继承过户房屋案例原告立遗嘱陈某坤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遗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重大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密云县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陈某洁继承;2、判令北京市密云县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由陈某洁继承;3、判令密云S号房屋拆迁所得的98平米安置房屋及其拆迁利益由陈某洁继承;……诉讼费由陈某峰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陈某坤于2020年因病死亡,原告陈某洁为被继承人陈某坤的女儿(原告母亲李某已与被继承人陈某坤离婚),被告陈某峰为被继承人陈某坤的父亲。被继承人陈某坤于2020年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设立自书遗嘱,对其所有的房产及存款等财产进行处分,并有立遗嘱过程的全程录像。遗嘱确认:一号房屋、二号房屋、被继承人因位于密云S号的房屋拆迁分得的约98平米房产及拆迁利益以及被继承人的全部存款财产均由原告陈某洁继承,与被告陈某峰无关。

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陈某洁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峰辩称,针对陈某洁的第一、第二、第四项诉讼请求,我尊重陈某坤本人的意愿。不同意陈某洁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我认为9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不属于陈某坤的遗产,遗嘱中关于本条的表示无效,不应当由陈某洁继承。9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也没有建成,是属于我的拆迁利益。

陈某坤生前,我为他支付了大量医疗费。同意配合陈某洁办理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陈某坤系陈某洁之父,陈某峰之子。陈某峰与李某芳(已去世)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陈某涛、陈某慧、陈某琳和陈某坤。陈某坤与前妻宋某芝生育一女陈某洁。陈某坤生前拥有两套房产,两套房屋共有情况均为单独所有。陈某坤于2016年5月19日取得二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该房屋目前尚有贷款未偿还完毕;陈某坤于2017年8月23日取得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陈某坤生前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6月22日陈某坤去世后,上述两套房屋均处于空置状态。

另查,陈某峰于1991年取得密云县×巷×号的房产所有证。2018年12月23日,陈某涛作为陈某峰的委托代理人与某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载明被征收的房屋坐落于密云区×巷×号,被征收人是陈某峰,被征收房屋认定院落占地面积为250.43平方米。被征收人陈某峰选择的安置房共三套。

本人所有房产:一、坐落于密云二号;二、坐落于一号;三、北京市密云区S号拆迁,自本人签字确认所得的约为98平方米的房产一套。以上全部房产以及拆迁利益由唯一女儿陈某洁继承,与我的父亲陈某峰无关。……。立遗嘱人陈某坤。2020年4月30日。”

2021年4月,陈某洁与陈某峰就陈某坤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2021年4月28日,陈某峰向陈某洁当庭送达撤销赠与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通知人:陈某洁(陈某坤之女),2018年12月30日,本人陈某峰与子女陈某涛、陈某坤、陈某慧、陈某琳签订的《分家单》中提到,次子陈某坤分得98平方米楼房一套。本分家单名为‘分家’,实为‘赠与’,但98平米楼房并不存在,本人也没有向陈某坤交付过楼房。现赠与人陈某峰通知陈某坤之法定继承人之一陈某洁,撤销对次子陈某坤98平米楼房一套的赠与,特此通知。通知人:陈某峰(×××),2021年4月27日。”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密云县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某洁继承,该房屋的抵押风险由原告陈某洁承担;

二、坐落于密云县二号的房屋由原告陈某洁继承,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原告陈某洁偿还;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陈某坤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系陈某坤本人在意识清楚时亲笔书写,由其签字捺印,并注明年、月、日,是陈某坤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份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遗嘱过程的录音录像亦能进一步佐证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故法院认定陈某坤所立遗嘱合法有效。陈某洁要求继承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陈某洁要求继承密云S号房屋拆迁所得的98平米安置房屋及其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因该房产尚未建成,不具备实际交付条件,亦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故本案对此不予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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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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