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解析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的若干问题解析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9月1日公布施行。为便于读者理解,现就司法解释涉及的主要内容阐释如下。

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划区域的规定,我国现有房屋可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大部分为城镇房屋(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难点多出现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解释》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福利性和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关合同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一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和城镇规划区周边的乡村,房屋建设规模扩大、房屋使用性质多样、租赁经营日益活跃,与城镇房屋租赁采用的交易规则已没有区别。为满足这部分乡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的需要,《解释》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据乡村租赁房屋的建设规模、使用用途、装饰装修等情况,决定是否参照《解释》规定处理案件。

二、合同效力的认定

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意义重大。《解释》回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在遵循法律规定精神的基础上,确定了尽量维持合同效力原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明确合同无效的情形。《解释》将违法建筑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第二,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解释》采用宽严适当的原则确定合同效力,目的就是在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

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实践中,违法建筑租赁较为普遍,对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一直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违法建筑因建造行为的违法性,不能产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建造人因此对违法建筑不享有物权权益。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禁止房屋建设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法律不仅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禁止违法建设行为,同时也否定违法建设的法律效力。《解释》遵循法律原意,规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三)合同无效后占有利益的返还

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期间所获取的占有利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因租赁房屋为违法建筑被认定无效时,如果承租人已经占有租赁房屋,仍然需要向出租人返还占有利益。依照《物权法》对占有的规定,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占有人是否享有占有的权利,不影响占有的成立,即使是无权占有亦应受到法律保护。出租人(建设者)不能取得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但不影响其基于占有享有的占有利益。承租人取得了出租人对违法建筑享有的占有利益,亦应当予以返还。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解释》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作为承租人对获取的占有利益进行折价补偿的主要方式。

从审判实践中既有案例的裁判效果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与合同签订时的市场行情相符,易于双方当事人认可,且标准明确,有利于人民法院判断掌握,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数额,可避免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房屋使用费,加重当事人诉讼成本,延长案件审理期间的弊端,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和矛盾的彻底化解。《解释》吸收审判实践成果,规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一般应予支持”的规定较为灵活,如果因房屋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占有使用费数额可能与其获取的占有利益不符时,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据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是否参照、如何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三、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一)装饰装修物的范围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改善是指不改变租赁物的外观形状,对其性能进行改良。增设他物是指在原有的租赁物上又添加另外的物。实践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多在装饰装修中进行。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解释称,“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从上述部颁规定对专业术语的解释看,改建包括装饰装修,均是对建筑物进行改善的重要方式。房屋租赁市场普遍将改建称为装饰装修,房屋增设他物因多在装饰装修中进行,且常与房屋结合密切不可分离,同装饰装修区分不明显,一般也纳入装饰装修的范畴。《解释》依照行业理解,条文中所称的装饰装修物包括改建工程、普通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物和增设的他物。

(二)装饰装修物的归属

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均是将动产附着于不动产。按照装饰装修物与房屋结合的继续性与固定性的物理形态和装饰装修物是否丧失独立价值的经济学标准划分,装饰装修物可分为附合和未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两类。附合是物权理论中添附的一种类型,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附合装饰装修物是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部分,非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例如对租赁房屋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租赁房屋作为酒店或者商场所安装的空调管道、照明设施等。依照世界各国和我国有关添附理论的通说,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发生物权法上和债权法上的双重法律效果。物权法的效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动产的所有权被不动产所有权所吸纳,动产所有权灭失;二是不动产所有人即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依照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能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其所有权仍属于承租人。《解释》针对装饰装修物的两种形态,吸收物权添附理论,规定在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取回。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

(三)附合装饰装修物的补偿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下文对《解释》有关附合装饰装修物补偿规定的介绍,均是建立在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的前提下。

1、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

2、合同解除时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

3、合同无效时附合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依照《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4、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的计算方法

四、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二)不同情形下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解释》起草过程中,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如何保护争议较大,意见难以统一,解释也几易其稿,可见该问题的复杂性。从《解释》第22-24条规定内容中,可以归纳出对优先购买权保护的整体思路。

1、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强制缔约请求权予以保护

当然,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时,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承租人应当具有让出租人信赖的履约能力,如责令承租人以交付押金或者定金等方式提供履约担保,使出租人信赖其履约能力,以避免人民法院支持承租人购买房屋的主张后,因承租人缺乏履约能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损害出租人利益。二是,依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亦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主张,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应当在15日内明确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承租人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租人出卖房屋之日起1年内主张,超过合理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对上述内容司法解释未予规定,原因在于观点分歧,意见难以统一,从成熟一部分颁布一部分的司法解释制定原则出发,对上述问题搁置继续研究探讨。但笔者认为上述两项内容是完整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实践中可以借鉴探索。

2、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和租赁房屋拍卖时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从权力的设置口的看,抵押权是从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其追求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亦不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力,并以同等条件为权力行使的必备要件。上述两种权利从设置目的上看,行使时不会发生冲突。抵押权人与出租人协商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抵押房屋实现抵押权时,属于出租人出卖房屋的方式,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抵押的租赁房屋,不会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债权,不论抵押权设立在租赁合同成立前或后,均不会与抵押人实现抵押权发生冲突。因此,《解释》依照抵押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立法目的不同,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依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THE END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具体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效力https://www.66law.cn/laws/10473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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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的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因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而产生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https://blog.sina.com.cn/s/blog_6bbc7f310102x43f.html?ref=weibo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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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举案说法租房应谨慎,法律来护航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https://www.swpu.edu.cn/xctz/info/1075/23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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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71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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