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但未过户,能否因男方的债务执行该房屋?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A公司的申请,姜堰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B公司、母某、魏某、姚某、李某银行存款3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9年3月6日向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事项为:预查封被申请人母某所有的案涉房屋。
????另查明,2010年2月27日,张某、母某与唐山某房地产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3月31日,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上述合同登记备案。2012年12月31日,母某与张某登记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张某)所有,另两处房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双方互相配合办理房地产权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过户费用由所有权归属方承担;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协议约定归母某的房屋已变更登记在母某的名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房产虽然预登记在母某、张某名下,但该登记具有公示和对抗效力,依照《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张某与母某离婚协议书中虽然约定案涉房产归张某所有,该约定仅是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仅凭该约定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对张某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张某与母某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另案房产归母某所有,该约定是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的约定,在案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上诉人享有的是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
????该请求权要远远早于A公司与母某之间债权转让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
????从内容上看
????上诉人的请求权系针对案涉房产的请求权,而A公司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供《小区入住缴费清单》、电费收据证明其已经占有案涉房产,其要求将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应当优于A公司的金钱债权。
????从功能上看
????诉争房产系上诉人与被执行人母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诉人与被执行人母某婚姻关系解除之时约定案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该房产具有为上诉人及其所生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A公司的金钱债权相比,上诉人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从案涉房屋未能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因来看
????综上,上诉人享有排除对案涉房产执行的实体权益。据此,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姜堰法院(2019)苏1204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二、不得执行姜堰法院(2019)苏1204民初1152号民事裁定中查封的案涉房产;三、驳回张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首先·
????其次·
????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张某及其子女已经占有使用案涉房产,其要求将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也在前,应当优于A公司的金钱债权;
????再次·
????从功能上看,诉争房产具有为上诉人及其所生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A公司的金钱债权相比,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