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婚内唯一房产归女方,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男方在外负担巨额债务被法院执行,债权人要求执行仍在男方名下的上述离婚财产,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女方要求停止男方债权人执行男方名下房产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请。男方债权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米某、严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双方婚内唯一住房某公馆房屋由女方严某及婚生子所有,米某配合严某完成过户手续。双方离婚后,严某要求米某协助配合过户,米某以各种理由拖延。2013年8月起,米某因经营所需,向债权人牛某借款,后未能偿还。2020年,牛某将米某诉至法院,要求米某偿还借款,法院依法判决米某偿还借款本息50万元。后米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牛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查明米某名下仅有某公馆房屋房产一套可供执行,即依法查封了该房屋。严某因仍居住在该房屋,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某公馆房屋为其与婚生子所有,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米某、严某离婚协议签订在先,约定唯一婚内房产某公馆房屋归女方严某所有,未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严某享有该房产的物权期待权。后因米某拒不配合完成权属变更手续致该房屋仍在男方米某名下,严某并无过错。牛某对米某的债权产生于米某离婚之后,严某离婚时不能预见到牛某债权的出现,牛某向米某借款时案涉房屋已非米某的责任财产,故严某要求法院停止对某公馆房屋的执行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做出停止执行的判决。
法官说法:
原标题: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未过户,男方欠钱房产能否被执行?
(松花江网编辑孙淑平)
反侵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书面许可,擅自转载本报社作品的,将涉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制止非法侵权转载,本报社郑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