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因双方离婚时该房屋尚存在按揭贷款未全部偿还而被办理抵押登记,在未全部清偿按揭贷款并办理解押的情况下,无法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后房屋因男方离婚后产生的保证债务被强制执行,此时,女方对该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理由在于:
首先,离婚后房产因贷款未还清尚被抵押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不能认定女方存在主观过错。
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方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某
刘某艳于2005年4月18日与郑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05年10月30日,以郑某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区××楼××单元××号房××套,总房价为370,337元,登记在郑某名下。2005年12月14日,郑某作为借款人,北京市通州区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贷款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29万元买房,期限10年。2012年12月18日,刘某艳与郑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子随刘某艳共同生活,同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北京市XX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归刘某艳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刘某艳承担。但诉争房屋没有过户到刘某艳名下。2017年3月20日,一审法院在执行周某方与依林公司、融投公司、宝盛公司及郑某民间借贷与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黔执28号执行裁定,对登记在郑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进行查封。刘某艳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以(2017)黔执225号执行裁定驳回刘某艳提出的异议请求。刘某艳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2016)最高法民终51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周某方与依林公司、融投公司、宝盛公司以及郑某之间的债务,发生在2014年10月。北京市XX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上尚存在抵押关系。
审判
二审法院认为:1.刘某艳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2.刘某艳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