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已经县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5年7月30日
凤冈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实现“四相符”和“五到户”,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符合;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3.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确定代表人。
4.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5.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新增的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6.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7.对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承包地暂由集体代为管理。,暂缓登记。
8.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9.航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航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的面积。
10.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11.对土地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12.农户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土地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待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先确地,暂缓登记。
13.已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14.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15.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16.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若确属承包方违法私自开垦的土地,不准确权给原承包户,发包方应依法收回,所收回的承包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7.农户占用田间道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对农户占用田间道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农户应对所占用的土地设施进行恢复,不能恢复的零星地块仍由原农户暂时耕种管理。
18.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19.关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没有依法办理完善农村承包土地征占用手续且承包关系未被终止的,应按原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
20.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据实测量确权登记。对于公路界内、水库淹没界内已被依法征占而未用的土地,现仍由农户临时耕种的,不得纳入承包面积,不予确权登记,各乡镇要认真清查公路界内、水库淹没界内所涉及的村组、土地面积和农户数,并按村组分户填写明细表,报县确权颁证办备案。
21.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占用的承包地,若未被依法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承包户进行登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由原承包户签字确认,核减相应承包面积,若已被依法征地补偿安置的,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安置补偿的部分据实测量确权登记。若进行了调整的,按调整后土地承包面积进行登记。
22.对以前已经分户或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23、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怎么办?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这次工作任务,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对于以前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原则,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因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农户户主死亡的,由其家庭成员申请变更承包人和家庭人口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发包方,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在纠纷的,待纠纷调解明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24.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并注明。
25.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依法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26.合并或分立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27.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若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应将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收回,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28.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是否有权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三)正在服刑的人员。只要原户口在本村,上述人员都应该确权登记。已经调整另行承包的,仍按调整后的承包地确权颁证;在第二轮延包时未作调整的,按第二轮延包时承包地确权颁证。
29.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且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据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30.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居住的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1.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应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的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32.关于“五保户”问题
农村“五保户”人员,除自愿集中供养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承包土地合同外,无论是否已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其本人存在,其承包地经营权不得收回。“五保户”死亡后,发包方(集体)收回其承包经营权。所收回的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33.对于退耕还林的如何确权?
34.关于农业设施用地,如何确权?
对不改变土地用途、临时性建筑的猪鸡舍、工人房占地的应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35.流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流转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建议当事人应对流转合同进行修改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36.二轮土地承包时,在签订合同时将地块合并到一起,无承包地块明细的,应当怎样确权登记?
可参照二轮延包时的土地台账、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7.夫妻离婚后,原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离婚夫妇的承包地处理上,以法院判决为准,未做判决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①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②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③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确权登记。
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按照夫妻共同财资产进行分割,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变更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
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确权登记人员为原承包方。
38.对自留地、园地是否确权登记?
对自留地、园地已纳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对没有纳入原承包合同的,本次暂不进行确权,只登记到村组集体名下,且对这类地的统计要汇总归档。
39.对于二轮承包后家庭弃耕并由集体重新安排其他农户种植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对于二轮承包后家庭弃耕并由集体重新安排其他农户种植的承包地,若原承包户既没有申请放弃,又没有回来耕种的农户,在确权时既不确权给原承包户,也不确权给现承包户,作待定地处理;若有书面申请要求退回原承包地并回来耕种的,在确权时应还权于原承包人,按原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若有书面申请放弃的,村、组又没有承包给其他农民作为家庭承包地的,该土地集体收回,作机动地管理。而对于个别农户委托他人代种的,无论有无合约,都应登记确权原承包户,不得确权给代种户。
40.农户在未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私自流转给他人经营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41.对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对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只要其子女在同一村组都应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若其子女不在同村,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收回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42.对兄弟分家、承包期内分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①承包地已分割,按照分户分割的承包地现状进行确权登记;
②承包地未分割,应当由家庭内部协商分割,再登记确权。不愿自行分割承包地的,暂缓确权登记。
③承包地已分割,但未分户的,承包地按未分户确权登记;
④因分户未分割有承包地或其他原因无承包地的农户,不列入登记确权范围。
43.承包户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了的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如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
44.对个别农户被村组以抵偿债务收回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个别农户被村组以抵偿债务收回的承包土地,现在若原承包户要求收回原承包土地的,在确权时应还权给原承包户,按原承包土地据实进行确权登记。
45.附属地如何确权登记?
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农户耕种的附属地应收回集体所有,按集体机动地登记管理。
46.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如何登记?
47.移民迁居没有征用剩下的地如何登记?
按第二轮延包时承包地确权颁证或由村民组集体登记颁证。
48.外地移民落户如何登记?
移民户用合法手续取得的耕地,只要四至边界明确,无争议的,按现状确权登记颁证。
49、在国家惠农政策调整之前,各类惠农政策的享受仍按原面积实行。
地址:凤冈县龙泉街道政通路县人民政府大楼联系方式:0851--25225108政府网站标识码:520327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