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目前正在推进的一项主要工作,请您谈谈开展此项工作的背景。
主持人:当前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重点是什么?
黄业中: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17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当前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提高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加强乡镇、部门配合,有效解决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主持人:什么是农村宅基地遗留问题?
目前宅基地确权登记遗留问题以下几类:
(一)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权利人房屋破损、简房、拆除(简房一般是棚房,不能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三)权利人土地状态为违法用地。
(四)权利人的临时建筑或车库、收拾屋等。
(五)权利人的房屋、土地列入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六)权利人土地在小集镇,没有合法的供地手续(主要是小集镇原七站八所改革所致,如粮站、采购站等等)。
(七)权利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宅基地。
(八)权利人同时不满足以上多项发证条件。
主持人:处理农村宅基地遗留问题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主持人:农村宅基地遗留问题如何受理和处理?
黄业中:(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权利人必须满足户口所在地为本行政村,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向属地公安部门申请户口迁移后,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权利人房屋破损、简房、拆除(简房一般是棚房,不能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可在房屋修缮或建成竣工后,依据《天门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农发〔2021〕1号)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七)权利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部分权利人因户口未分户产生的一户多台,可在户口分开后,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宅基地遗留问题受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各乡镇职能部门依据问题类型受理,竟陵、侯口、杨林办事处在办事处政务服务大厅受理。
主持人:处理农村宅基地遗留问题部门职责是什么?
主持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黄业中:依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为:农民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主持人:办理宅基地遗留问题需提供什么资料?
黄业中:(一)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建房批准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主持人: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黄业中:(一)所用土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三)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五)未经批准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主持人:哪些情况下暂缓办理确权登记?
黄业中:(一)农村村民经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而未退的。
(二)空闲或房屋坍陷、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三)在交通用地、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水利工程设施用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控制区范围,由其主管部门确定。
(四)原权利人过世之前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之一,现权利人非本村村民。
主持人:本次宅基地遗留问题工作结束后,再办理宅基地登记到什么地方受理
黄业中: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根据202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我市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由市农村经营管理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