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房改房”?“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房改房”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过去的单位分配转为市场化的一项过度政策。“房改房”的特殊性体现在职工在购买公房时会综合工龄、职务等因素对房价给予折抵优惠。
二、“房改房”的权属争议
“房改房”作为不动产首先应当遵循法律关于不动产的物权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因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人与享受折抵优惠的人不一致、财产继承等原因则会产生权属争议。
(一)“房改房”能否被认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房改房”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其购买主体具有特定性并需要综合考虑职工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有其自身福利补助性和政策优惠性双重性质。因法律没有对此具体规定,故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1、部分法院认为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依据物权登记生效的规定认为“针对案涉房屋产权是否为上诉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一节,案涉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被继承人,并未列明上诉人等为共同共有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能认定上诉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共有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中写到:“《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根据2013年4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上述复函被废止,原因是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
【参考案例:(2019)辽02民终3439号】
2、部分法院根据出资方式、诉争房屋购买情况,结合家庭成员享有涉案房屋权益的权利基础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定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改房”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属于财产权益。生存配偶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购买的房改房,是对原有承租权的承袭和转化,此类房改房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案例:(2019)鄂01民终5021号】
(二)由配偶以外其他人出资、但使用了本人的折抵优惠的“房改房”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出资人还是出资人与参与房改人共有
1、部分法院认定属于出资人与参与房改人按份共有
属于由于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具有人身性,即使其本人未出资,但该“房改房”仍应该有其份额。
案例(2016)京0102民初27145号中,法院认为“因该房系军队房改成本价售房,有单位福利性质,购房款数额考虑了被继承人的工龄等各种因素,售价并非当时市场价格,不能因被告张某4支付购房款而认定该房实际权益归其所有,故被告张某4称该房不应作为遗产予以继承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部分法院认定产权属于参与房改人单独所有,出资人的“出资行为”视为借款或赠与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国家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与其他性质的住房相比,房改房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是与我国特殊国情相适应、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下的过渡性产物。
因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住房实行福利性实物分配制度,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分配给父母的房改房,如购买时仅因为由子女出资,而据此认定为属于子女所有的财产,无疑会造成对父母财产权益的损害。从债权与物权的角度而言,子女的出资行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为自己购买房改房的行为,其理应知晓自己并非具有参加房改的资格,其出资行为可视为借款或赠与的债权行为;而父母参加房改并将房改房登记于自己名下,可视为房改房的所有权由国家或集体所有转化为私人所有的物权变动行为。
【参考案例:(2020)京03民终7376号】
三、关于“房改房”应如何继承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看被继承人是否拥有“房改房”的全部产权。
市场上的“房改房”一是完全产权,二是部分产权。当年职工买断承租的公产房时,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三种选择,当年按市场价购房的,产权完全归购房者所有,交易比照商品房;选择成本价购房,一般产权归个人,但5年后过户,而且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职工按标准价购房的,拥有部分产权,比例不一。
其次,在被继承人在拥有“房改房”完整产权完成物权公示登记,若没有其他人有异议则可继承。
另外,通过不动产确权的民事诉讼也是不动产登记纠纷的主要渠道。当前,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动产登记的纠纷解决渠道因房改房的特殊性而存在不同的法律争议。
四、总结
综上分析,由于“房改房”的特殊性,“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人“出资”将房改房登记在参与房改人名下或者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认定,以及“房改房”如何继承的问题,不同地方法院一般会结合地方历史渊源和特殊情况,作出不同的法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