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对房屋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之举,但谁能想到,房屋赠与人竟然拿着“买卖合同”要求受赠人支付价款。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房屋赠与人吴老太要求支付房款的请求。
年近九旬的吴老太名下有一套商品房,老伴去世多年,儿子们均不在本市工作生活,吴老太在该房长期独自居住。因担心吴老太独自生活困难,孙女谢女士经常到吴老太家中照顾其生活起居。
2023年2月,吴老太和谢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老太将案涉房屋以180万元转让给谢女士。签约后,吴老太和谢女士办理了房产权利变更登记。该房屋仍由吴老太居住至今。
2023年12月,吴老太将谢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谢女士支付房屋转让价款。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吴老太之子,即谢女士的叔叔谢先生作为本案第三人。
谢先生则表示,吴老太、谢女士及自己虽曾提及处理案涉房屋事宜,但是未达成任何协议。自己签署的放弃继承案涉房屋的承诺书与本案无关。
由于赠与行为并未对吴老太的权益造成损害,且在诉讼过程中谢女士多次保证会履行赡养义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进行房屋交易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亲属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许多并非真实的买卖,而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等实施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通常将这种情况称为“以房养老”。
老年人若签订“以房养老”的赠与协议,应同时签订书面的“以房养老”协议,以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以房养老”协议中应当确认该房屋赠与系附义务的赠与,明确老人的赡养义务负担、房屋过户后的老人的居住权、不履行赡养义务该协议的后果等内容,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居住权进行登记。订立过程中可以邀请居委会等中立第三方在场见证签名。一旦受赠人违反协议规定,老年人可基于附义务赠与协议收回房屋,撤销赠与。(郭燕弈萱吕怡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