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今年前三季度,广东省商品住宅销售额超1万亿,占全国销售额的12.6%。1—10月,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6441件,同比下降20.14%。
案例1
案例2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能免责吗?
2018年11月29日,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于2019年10月1日前交付,交付条件为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房屋测绘报告。涉案商品房于2021年1月30日具备约定交付条件。因某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约如期交付商品房,陈某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2020年2—4月期间,各地建筑工人无法按时返工,属不可抗力,在计算逾期交房天数时应扣除受疫情影响期间。
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在约定的2019年10月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涉案商品房交付给陈某使用,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因涉案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是2019年10月1日,而新冠病毒疫情当时未发生,某房地产公司不能以其违约行为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如何判定?
2011年,杨某甲、刘某与儿子杨某乙、杨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二人共有的两处房产转让并过户至儿子杨某乙、杨某丙名下。2021年,杨某甲因生意失败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儿子杨某乙、杨某丙索要购房款遭拒,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乙、杨某丙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支付购房款共计240多万元,并还本付息。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房屋转让虽然名为买卖,但实为赠与:第一,合同仅简单约定了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及价格,与正常的房屋交易不符;第二,杨某甲之前从未向杨某乙、杨某丙主张过支付购房款;第三,刘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原共有人当庭陈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减少税费,实际是二人共同赠与杨某乙、杨某丙。因此,本案双方是以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隐藏真实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现涉案房地产已过户至被告名下,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故杨某甲现主起诉请求支付购房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