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以房养老”却被子女卖掉房产,法院:撤销赠与合同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张某(化名)已年近七旬,家中有女儿且只有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2021年2月,她与女儿秦某(化名)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写明:母亲张某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送给女儿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赠与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女儿秦某也郑重进行了承诺,表示在接受赠与后,保证对母亲尽生养死葬、赡养和善待义务,并且保证母亲在案涉房屋内永久居住的权利。《承诺书》最后母女两人和见证人均签名并按了手印。随后,母亲又与女儿签订了制式的《赠与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未办理居住权登记。

在签订《承诺书》及《赠与合同》后,母亲和女儿因为家庭事务产生矛盾。房子过户两个月后,女儿秦某背着母亲通过房产中介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年近七旬的张某觉得,这套唯一的房子一旦被卖,自己的养老就彻底失去了保障,于是把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肖大明表示,本案中,原告张某要求撤销对案涉房屋的赠与,被告秦某返还原告房屋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的主要理由是,自己当初同意将房子赠与女儿是附义务的赠与,女儿需履行赡养义务并保障自己在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益,女儿未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且过户后很快将案涉房屋出售,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其有权撤销对房屋的赠与。

对此,被告秦某并不认可。秦某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不得任意撤销;且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其若未赡养母亲,母亲可以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但无权撤销房屋赠与。

案件审理中法院了解到,母女二人产生矛盾隔阂的起因在于,母亲找了一个后老伴儿,女儿认为后老伴过度干预母亲生活、左右母亲意志。

法院:撤销赠与合同并变更登记

该起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主张撤销房屋赠与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类案件应当首要考查的是赠与合同是否约定了相应义务。本案系保留房屋居住权益的赠与合同,不动产过户后原物权人继续使用不动产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赠与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赠与人通过设置居住权益条款,保留其在房屋内居住的权益,故而保留居住权益可以作为房屋赠与合同所附义务。

此外,《民法典》也规定了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对于合同的类型未作限制。从体系解释来看,此处的合同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民事合同,还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合同。居住权制度的产生基础是对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人的权益的保护,而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关系应是居住权的典型适用情景,家庭成员之间可以通过签订赠与合同并进行居住权登记的方式设立居住权。

本案中,母亲张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应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女儿秦某对母亲张某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而女儿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不久,即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基于以上情况,北京市二中院最后判决:撤销双方就案涉房产签订的《赠与合同》,女儿秦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母亲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母亲名下。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建议,老人在把房产赠与子女时,最好签署一份书面的赠与协议,把对房屋的居住权、子女对自己的赡养义务等重要事项都写入协议,并且到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居住权进行登记,更好地保障自己“老有所居、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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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江苏南通的李老爹去世后,受赠房产的孙子将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一起诉至法院,请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老爹的大儿子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请求行使撤销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死者的继承人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11/id/4619077.shtml
2.过户给子女的房子还能不能要回来律师普法过户给子女的房子是否还能要回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赠与已经交付的,就不能任意撤销,已经过户不能随意要回来。要撤销赠与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一、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https://www.110ask.com/tuwen/15896590848788025310.html
3.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赠与房产转移(1)离婚后主张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逾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离婚后原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撤销对子女房产的赠与,那么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主张撤销赠与的一方应举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方可撤销,否则,在双方已依照离婚协议办理离婚http://www.lawyerfz.com/?p=4115
4.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否有效?能否撤销?纠纷如何处理?现刘昆无证据证实涉案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可变更或撤销等情形,而且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等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在刘昆与刘丽已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刘昆请求撤销赠与合同,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3、夫妻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如果赠与之前夫妻存在债务,则有逃废债务之嫌,赠与http://www.hananzhao.jcy.gov.cn/sitesources/nzxjcy/page_pc/dxal/article972af5b12af045d183cad859542acbc4.html
5.房屋赠与子女,能逃避债务吗?律匠学院涉案房产虽系夫妻赠与子女,但并未将该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故该房产赠与合同并未全面履行,该房产的物权归属尚未发生变动,子女并未实际取得涉案房产的物权,其仅能依据赠与合http://www.eximiouslaw.com/show-11-351-1.html
6.爷爷将房产过户给孙子后儿子儿媳就不再尽心赡养,老人起诉撤销赠与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赠与,返还赠与财产即撤销甲男与乙1在2017年6月15日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判令乙1返还房屋;2.判令乙1、乙男、乙女协助甲男将房屋过户至甲男名下;3.乙1、乙男、乙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认定事实 甲男一生育有六个子女,乙男最小。乙男自八岁起便与甲男生活在一起,由http://www.fzfcls.com/?p=2247
7.父母生前公证赠与给我的房屋,现在我还能过户吗?实践中就不乏这样的案例,(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642号案件中,原告庄某和其父母在1997年2月在公证处的公证下签署了一份赠与合同,其父母将二人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庄某。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赠与自受赠人接受赠与并办妥过户手续后生效。该案法院最终认定赠与合同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未生效,从而驳回了原告庄某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100567311100572405oo588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