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个人转让的受赠房屋,如该房屋属于个人家庭(含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房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仅有的一套住房,且自赠与人购得房屋日期至此次转让开具销售发票日期止已满5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的不满足以上条件的住房,不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非住房性质的不动产,不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1)房产原值是指: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⑤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①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B、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广州口径).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③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确定上述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时,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完税凭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发生建造费、中介服务费的,纳税人还必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
【小结】1、个人转让受赠房屋,不得核定征收,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据实征收;在税前扣除的成本、税费时,应提供相应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2、不得核定征收,实际上是针对税务机关对转让不动产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带征率核定征收的情形。对于纳税人申报转让收入偏低,进而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的,不违反“不得核定征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