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一系列的减税降费政策,其中针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有效地减轻了家庭负担,让老百姓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包”。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为很多优惠政策是“组合”发力的,很多纳税人就会对政策的认识产生混淆。
本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高悦副主任、杨瑾副主任做客《天津早晨》——《12345热线在行动》专栏,回应市民关切。
住房信贷优惠政策≠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方面如何认定首套房?
市民拨打12345热线反映,自己购买了一套河西区的房屋,近期去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时,打印的协议显示的是市民的首套房屋,事实上,自己名下还有津南区和生态城各有一套房,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的税务人员按照市民有三套房3%征收的契税,市民不认可,要求按首套房1.5%征收契税,要求退还多收的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高悦副主任回应:
日前,天津市住建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对天津市住房限购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此次调整后,对天津市住房限购区域为市内六区。同时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得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市住建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天津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优化:2023年9月19日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限购或非限购区域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相应区域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以上对为满足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调整优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的,与现行个人购买、转让住房税收政策无关。大家不要混淆概念。
个人购买住房环节,需要缴纳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第二条:“本市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这里对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也就是在全天津市范围内符合唯一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可以享受优惠税率。根据系统查询及纳税人描述,第一个案例中家庭实际住房套数超过2套,因此契税税率为3%。市民误用了住房信贷政策中对套数的认定口径(即只看市内六区套数),以为自己适用契税优惠政策,形成了征纳差异。
有市民拨打12345反映,自己在滨海新区生态城有一套房子(已满5年),在市内河东区有一套房子,现在打算卖出滨海新区生态城的房子,如果根据新政策市内六区和环外分别计数房屋套数的话,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杨瑾副主任回应说:
认定标准为:
卖一买一怎么算?换购个人住房能退税?
市民反映,自己在北辰区卖掉一套商品房,并在北辰区购买一套商品房,符合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咨询购买新房后,退税到北辰区税务局办理还是到哪里税务局办理?具体需要哪些手续才能享受退税?
关于2022年10月1日出台的居民换购住房退税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了鼓励居民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这项政策出台对鼓励居民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让居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政策主要内容是: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这是一项惠民政策,有换房意向的居民要注意以下几点:
2.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
4.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说,纳税人卖房时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知识链接:目前天津在个人转让居住用房过程中会产生哪些税费?分别分几档征收标准?
目前,在个人转让居住用房环节,转让方可能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受让方可能涉及的税费是契税。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卖方——
增值税:境内自然人将购买不足2年底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附加税费:缴纳增值税的,以增值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按照7%、3%、2%的税(费)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自然人销售住房业务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按照转让收入减除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我市暂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买方——
契税:我市契税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税费优惠“大礼包”还有哪些你必须要知道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杨瑾副主任:
8月31日,国务院对外发布了《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另外,系列优惠政策中也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考虑在内,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也就是从2023年至2027年,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