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工商企业对标指标解释说明的通知[1]

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中烟办〔2009〕116号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工商企业对标指标解释说明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开展对标工作的意见》(国烟运[2009]49号)已印发,为进一步统一各项指标的核算内容和计算方法,增强行业工商企业对标指标的可比性,结合行业各单位的反馈意见,现将《烟草行业工商企业对标指标解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标工作的范围对标工作的范围为卷烟工业企业和从事卷烟、烟叶经营的省、地市级公司,暂不含烟机公司、物资公司、进出口公司及复烤企业等。

调整后的报表格式将随后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此件不上网)主题词:烟草企业指标通知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运行司、人事司。

卷烟产量为内销卷烟、出口卷烟、非卖烟(含福样促试、次品烟等)产量以及雪茄烟产量合计数(包括国家局下达的年末指令性备货计划)。

存在委托加工卷烟业务时,委托加工卷烟产量计入受托方卷烟产量。

在岗人员为本单位为其发放工资或者支付劳务费的人员,包括正式在册人员(含内退人员、主业身份的多元化人员)以及签订劳务合同的聘用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卷烟销售收入为内销卷烟、出口卷烟以及雪茄烟销售收入合计。

存在委托加工卷烟业务时,受托方销售卷烟时确认为卷烟销售收入,委托方回购之后再销售卷烟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理论产量是指卷包设备的产能。

综合能耗包括工业生产能耗和非工业生产能耗。

外销烟丝(含膨胀烟丝、薄片烟丝)的企业在计算该指标卷烟产量时,按外销40千克烟丝折合3万支卷烟,相应增加卷烟产量。

购进烟丝的企业,按购进40千克烟丝折合3万支卷烟,从总产量中相应扣减。

能耗指标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商数据采集系统数据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烟办综[2008]300号)执行。

在岗人员人数指标解释同上;人工费用指企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同时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宣传费是指为塑造企业形象、产品等发生的费用。

促销费是指企业为卷烟营销进行促销活动发生的费用。

在会计核算中,经营费用、管理费用都有工资、福利、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保险费以及折旧费等费用核算项目。

上述费用项目,各单位要严格区分费用所属环节,分别计入经营费用、管理费用。

如业务招待费,属于经营环节发生的,一律计入经营费用,不得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随意列支。

工业企业整合后,厂部管理人员发生的各项费用依旧列入管理费用,不得列入成本或者制造费用。

各单位工效挂钩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统一在管理费用核算。

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前,行业各单位依据实发工资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年金以及各种社会保险全部在管理费用列支。

生产成本是指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耗费,具体包括原料、主要材料、燃料及动力、生产员工工资、生产员工职工福利费和制造费用。

2.烟叶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

烟叶成本包含烟叶、膨胀烟丝、再造烟叶等成本,计算公式为:烟叶成本=原料成本-烟叶费用-香精香料。

有关烟叶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按《烟草企业成本费用核算规程》(国烟财[2002]619号)执行。

当期领用的再造烟叶成本,能直接计入某规格牌号卷烟产品成本的应当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按各受益产品耗用烟叶数量的比例全部分配计入各完成产品。

膨胀烟丝成本的分配按再造烟叶成本的分配方法计算。

有联营加工业务的单位,在计算烟叶单箱成本指标时,受托方需剔除受托加工卷烟产量进行计算。

3.香精香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香精香料成本核算各种香精、香料、白糖、酒以及中草药等各种添加剂的实际成本。

香精香料的投料按牌号归集、汇总。

(1)香精香料成本一般不需要在各产品之间分配,但使用相同配方,生产不同规格和牌号的产品,按同一产品投料的,香精香料成本应按各受益产品耗用烟叶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4.主要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

主要材料指盘纸、盒皮和嘴棒。

(1)盘纸成本的分配:①本期耗用盘纸成本。

根据仓库及车间核对一致的分规格盘纸投料汇总表,计算本期耗用盘纸成本。

卷烟卷包生产连续化程度较高、结存散支烟、半成品烟数量较少的企业,可以不核算在产品盘纸成本。

结存散支烟、半成品烟数量较多的企业,应按盘纸消耗定额或平均单耗,计算期末在产品盘纸成本。

盒皮成本直接按完工产品进行归集,盒皮成本仅指条包装纸、盒包装纸成本。

卷烟销量为内销卷烟、进口卷烟以及雪茄烟销量合计(含罚没烟销量),不含商业企业之间内部调拨销量。

行业从事卷烟、烟叶经营的商业企业,需要将在岗人员分为3大类,即直接从事卷烟经营人员(A)、直接从事烟叶经营人员(B)和专卖行政综合管理人员(C)。

期末按照上年度卷烟、烟叶收入比例将专卖行政综合管理人员分配到从事卷烟经营人员和从事烟叶经营人员。

卷烟销售收入为内销卷烟、进口卷烟以及雪茄烟销售收入合计(含罚没烟销售收入),不含商业企业之间内部调拨销售收入。

在岗人员人数解释同上。

上述3、4项指标按年度公布。

烟草商业企业在进行期间费用核算时,要合理划分卷烟经营、烟叶经营、专卖管理、行政管理等4个归口环节的费用,对能够区分的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卷烟经营环节”、“烟叶经营环节”、“专卖管理环节”,对综合性费用,在发生时归集进入“行政管理环节”,期末将“行政管理环节”、“专卖管理环节”费用按照上年度卷烟、烟叶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计入“卷烟经营环节”、“烟叶经营环节”。

在岗人员人数指标解释同上;人工费用指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同时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卷烟物流费用是指烟草商业企业在卷烟和雪茄烟购进、调拨、储存和销售等实体流动过程中所耗费的各项资源的货币表现,包括仓储分拣环节、配送环节以及物流综合管理环节发生的各项费用。

具体包括物流环节发生的人工费用、保管费、包装费、商品损耗、装卸费、运输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修理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等。

与房屋、建筑物有关的折旧费、保险费等间接费用,按使用面积分摊;办公费、水电费等按人员比例分摊。

对于上述费用项目,各单位要区分费用所属环节,分别在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列支,卷烟经营环节和烟叶经营环节列入经营费用,行政管理环节和专卖管理环节列入管理费用。

如业务招待费,属于销售环节发生的,一律计入经营费用,不得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调节列支。

商业企业取消县级公司法人后,县级公司行政专卖等管理人员发生的各项费用依旧列入管理费用,不得全部列入经营费用。

人工费用是指为了收购烟叶所投入的所有人工费用支出,包含从事烟叶经营人员(含分摊的行政专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聘用的烟叶种植技术人员、烤房技术辅导人员的人工费用,也包含聘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小时工等工资性支出(工资性支出指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同时包含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年金以及各种社会保险)。

人工费用解释同上。

每担人工费用、每担经营费用、每担管理费用三项指标按年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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