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
1.报送内容
实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机构类别、证书名称及编号、加入行业协会及行业协会会员编号等
2.报送路径
(1)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
(2)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3.未按要求报送的处罚
第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第二,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第三,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受到税务机关处理,被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吿知其委托人。
(二)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
采集内容
注意事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1)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2)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送
(3)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报送
(4)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报送
(三)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1)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
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报送
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2)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
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
【提示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提示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