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操作办法》《成都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操作办法》的通知
成税发[2021]51号2021-7-1
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市)县税务局,各区(市)县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商业银行各代理支库:
一、提升政治站位,全力完成项目划转工作
二、坚持部门协作,平稳推进项目征收工作
三、强化服务意识,持续提升缴费服务水平
税务、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共同提升缴费服务水平。税务部门要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和代征单位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1年7月1日
成都市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操作办法
第二条除本办法规定外,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上述收入,由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征缴入库。各区(市)县税务、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建立切实有效的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机制。
第四条土地闲置费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项目划出部门跨县征收的,由其分别向征收区域内的县级税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土地闲置费由土地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征收。自然资源部门向缴费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传递《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确认信息。缴费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第六条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第七条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按照规定的收入级次和管理要求加强征管,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九条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实时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入库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条各区(市)县应建立健全税务、财政、自然资源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强化土地闲置费检查,防止收入流失,有效遏制逃费行为。
第十一条缴费人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缴费人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商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解释。
成都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操作办法
第二条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执收单位,做好征收、解缴工作。
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上述收入,由税务部门根据原执收(监缴)部门移交的费源确认信息征缴入库。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已预缴的收入,由原执收部门负责汇算清缴,并将缴费确认信息移交税务部门。
第四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项目划出部门跨县征收的,由其分别向征收区域内的县级税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项目划出部门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移交征收依据、收费标准、缴费人名册及征收数据、代征单位名单、缴费人缴费截止日期等数据信息。
第五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原则上由城市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征收,需要跨县征收的,由上级税务部门确定征收机关。
第六条税务部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实行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征收,每月终了后15日内,代征单位汇总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月收取的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费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申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第九条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按照规定的收入级次和管理要求加强收入征管,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一条税务、财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实时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应建立健全税务、财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强化城镇垃圾处理费检查,防止收入流失,有效遏制逃费行为。
第十三条缴费人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缴费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代征和使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代征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商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