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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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而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另外,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公告披露,纳税人享受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据悉,该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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