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52号)
(五)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十)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十一)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十二)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三)其他个税优惠详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三、其他税费
(二)教育费附加
1.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教育费附加免税。
2.自然人可以享受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的小微优惠,并可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
(四)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然人征房产税减按50%征收,并可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1.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缴纳契税。北上广深不执行家庭第二套住房的优惠税率。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八)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