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工程、扶持开展工程,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4.从事国家鼓励开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工程,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给、公共交通、电气热供给、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效劳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享受困难减免的房产、土地为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土地,不管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减免。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1.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2.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及以上;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本钱;4.纳税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二、困难减免的申请一受理机关。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6、对应的目录摘录件;从事公益事业及居民生活效劳事业的,应提供相应性质或资质证明。三、困难减免的审批一审批权限。困难减免由县级、设区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报设区市地税机关审批。二审批流程1.受理。地税机关纳税效劳分局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及时受理,并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