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规定,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文体娱乐行业(以下简称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公告所称五个行业纳税人,是指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中相应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含50%,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额比重具体规定为: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比计算);2023年1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设立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从事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二、免征方式
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以下简称上半年征期)内申报享受。
2023年1月1日至5月征期结束前设立的纳税人,可在上半年征期内申报享受,但6月30日后应对照免征条件进行重新判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纳税人也可在上半年征期内先行缴纳税款,6月30日后确认符合免征条件的,更正申报享受优惠,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退(抵)税。
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前的已缴税款,以及2023年5月征期结束后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设立的纳税人的应享未享税款,在纳税人申报享受后,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退(抵)税。
三、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4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2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文体娱乐行业(以下简称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为确保优惠政策能够有效有序落实落地,需结合工作实际对免征房土两税的适用对象、免征方式和办理流程进行明确,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以下简称国标分类)中相应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含50%,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无论从事五个行业其中之一或者多个行业混业经营,只要规定期间内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其应税房屋和土地不区分自用或者出租,均可享受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土两税优惠。
纳税人将房屋、土地对外出租,无论承租方是否实际将房屋、土地用于五个行业,出租方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国标分类中的“K房地产业-704房地产租赁经营”,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得作为从事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并据以享受免征优惠。承租方不是房土两税的纳税人,一般情况下不得享受房土两税优惠;但无租使用房产,由实际使用人代缴房产税时,可按规定计算享受房产税优惠。
(二)关于免征方式
举例:某企业2023年2月1日成立,登记行业为房地产业,实际从事的行业为房地产租赁经营业和住宿餐饮业,具体内容是将自持的部分开发产品对外出租给其他纳税人用于批发和零售业、文体娱乐业等,另将自持的部分开发产品用于自营住宿餐饮业。2023年上半年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含出租及自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5万元。
2023年5月18日,该企业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房土两税申报,2023年上半年其从事各行业的实际及预计销售额如下表:
该企业2023年上半年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从事的行业范围包括本次免征房土两税的住宿餐饮业。在进行免税条件判断时,企业只能选择2月1日至6月30日作为免税期间,在此整体连续计算的期间内,住宿餐饮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不足50%,因此不符合免征上半年房土两税的条件,不得享受免征优惠。
(三)关于后续管理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管理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关闭、停产(业)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关闭、停产(业)期间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本项所称“关闭、停产(业)”是指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之后再发生全面关闭、停产(业),且取得的其他收入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关闭、停产(业)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本项所称“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财政补贴、社会救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超过其上年收入总额的20%(含)。
(三)纳税人从事国家或省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本项所称“国家或省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的主营业务为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鼓励类和国家或省政府最新出台的扶持产业政策项目,且当年鼓励和扶持产业类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含)以上。
本项所称“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
本项所称“严重亏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依照税法规定所得税汇算亏损,且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20%(含)。
2.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五险一金后,小于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其中的“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与当年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所支付的货币资金之和。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享受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被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鼓励类项目的情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
(二)依法被责令关闭、停产(业)的。
(三)纳税人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出租的。
(四)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除外)。
三、纳税人因本公告第一条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
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各类收入的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
四、纳税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就其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提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可随时申请困难减免。
五、困难减免由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集体审议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现行减免税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对困难减免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