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2020-08-21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规划调整、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超过两年的土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过错的;
(四)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称“重大损失”是指:
(一)当年新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非当年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下同)的20%;上年无营业收入的,损失金额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20%;
(三)微型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
本条所称“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执行。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非营利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称“严重亏损”是指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亏损额(以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30%。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闲置房产或土地的,闲置部分不予减免税。
四、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所称“经营困难”是指:
(一)当年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期间月营业收入低于10万元;
(二)非当年开业的纳税人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期间营业收入低于上年同期营业收入的50%。
五、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困难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或亏损金额,依次减免困难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9月30日止。
(一)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或上年度的个人收入证明以及重大损失证明资料;
(二)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供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证明资料、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以及年度利润表;
(三)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四)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应提供当期及上年同期利润表;
(五)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应提供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性文件。
八、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下放至市、县级税务机关。
九、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困难减免税条件的,按年核准。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困难减免税条件的,按照规定的减免期限一次性核准。
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应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市、县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核准工作。同时要加强后续管理,对经核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核准;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公告》规定,纳税人可申请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有5类,分别是: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从事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
3.因政府规划调整、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超过两年的土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过错的;
4.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
5.海南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明确困难减免税的限额及顺序。纳税人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减免条件的,减免的税款不得超过困难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或亏损金额。以实际损失或亏损金额为限,依次减免困难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损失或亏损超过限额部分不再减免。
(三)明确困难减免税申请期限。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9月30日止。
(五)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时限。核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