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发[2020]12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

陕税发[2020]12号2020-02-17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各县(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细化落实税务总局18条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22条工作举措,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防控保供和复产扩能

(一)夯实政治责任。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积极担当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上现行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措施,同时持续实打实硬碰硬贯彻落实好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全省各级税务机关)

(三)支持物资运输。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全省各级货物和劳务税、财产和行为税、非税收入部门)

(四)实行车船税减免。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对于已经缴纳2020年车船税的车辆在下一年度应缴纳车船税中抵减。证明资料应载明医疗卫生机构或物流企业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车辆数量,每辆车的车牌号、车架号等信息。(全省各级资源和环境税部门)

(五)支持公益捐赠。对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省各级货物和劳务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非税收入部门)

(九)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查找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馈情况,提出建议。(全省各级税费种、税收经济分析、政策法规部门)

(十)加强考核监督。开展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全省各级纪律检查、考核考评、督察内审、税费种部门)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十二)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全省各级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十四)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全省各级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十五)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按照“尽可能网上办”“非必须不见面”的原则,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全省各级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三、积极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全力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十六)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十七)现场税费业务办理不中断。根据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需要,要求延期开放办税服务厅的地区,要设立临时办税服务点(窗口)或启用后备办税服务点,配置相应的疫情防控设备、工作人员、办公电脑和票证资料,在引导纳税人“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基础上,满足部分纳税人、缴费人必须现场办理业务的涉税缴费需求。坚决禁止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绝不因税务事宜影响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缴费人缴费。(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十八)科学配置服务资源。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节后部分工作人员因隔离暂无法到岗的情况,各单位要全面做好统计,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到岗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科学配置办税窗口人员、流动服务人员、后台业务处理等各岗位人员数量。要增强导税人员和电子税务局后台业务处理人员配置,有效分流引导入厅纳税人、缴费人“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及时处理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的各项业务活动,确保办税缴费工作有序开展。(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三)全面开放24小时自助办税场所。各单位辖区内的24小时自助办税场所应全面开放,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消毒防疫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配置医用免洗消毒手液或放置一定数量的一次性手套供纳税人使用,并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做好票证增补和设备运维工作。各单位要对外宣传告知“24小时自助办税区”的位置、可办理的业务范围、设备数量等,同时提示可以实现同城通办,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税。(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四)建立应急后备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办税服务应急预案,在现有办税服务场所之外,提前选定后备办税场所,选拔业务骨干组建一线办税人员后备团队。如现有办税服务场所发生疫情,需要封闭办税场所或隔离工作人员时,立即启用后备办税场所或组织后备人员上岗,确保辖区内税费业务正常办理。(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十五)严格落实纳税服务制度规范。各办税服务场所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和工作纪律,确保服务质效不打折扣。各县区局要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领导值班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由值班局领导每日值守,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确保办税服务场所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全省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四、认真落实税收管理措施,积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二十六)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税务机关应合理核定预缴税款;对受疫情影响未正常经营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主动辅导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因受疫情影响未申请停业登记导致自动扣税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已扣税款,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办理。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全省各级征管和科技发展、货物和劳务税、社会保险费部门)

(二十七)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在防疫期间暂缓开展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汇算清缴试点工作摸索和梳理工作经验,并优化办理流程,为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2019年度汇算清缴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全省各级征管和科技发展、个人所得税部门)

(二十八)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全省各级货物和劳务税部门)

(二十九)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全省各级稽查、征管和科技发展、社会保险费、纳税服务、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努力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持续为全面战胜疫情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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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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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 专题-光伏/风电用地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https://www.pvmeng.com/2020/07/08/16204
3.陕建发〔2018〕84号《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1.2018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2018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6]100号)文件规定;2018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http://m.ruixinguanli.com/nd.jsp?id=60&id=60
4.宝鸡市财政局减税降费落实减税降费推动惠企利民【政策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5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http://czj.baoji.gov.cn/art/2021/2/19/art_3256_1349848.html
5.成商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发行事项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 王海燕 副总经理 2015/5/12 至今 分管华南区域采购工作 - 陕花萍 财务总监 2015/5/19 至今 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 除因休假原因短暂离任之外,最近三年华南https://wap.stockstar.com/detail/JC2015062600002832
6.陕西势技厅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省级政策包兑现指南1.《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陕发〔2021〕12号) 2.《实施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工作指引》(陕科发〔2022〕14号) 四、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ywgl.sstrc.com)需求征集模块进行网络无纸化申报。 http://www.xainet.org.cn/xainet/vip_doc/27496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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