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2015年光伏用地政策盘点

1.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2.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光伏发电属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60元/平方米,即4万元/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新疆

关于规范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的通知兵国土资发〔2015〕69号

对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和风力发电的永久建设用地,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对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和风力发电的永久设施用地,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对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鼓励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永久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永久建设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可在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承诺保持土地原貌的前提下,以租赁或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也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8号

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电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组成。其中: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面积以及场区用地总面积控制指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以10MWp计算):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严格限制新能源产业选址范围,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规划的工业园区及工业后备发展区内不得安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

禁止将耕地流转用于新能源产业建设,严格限制企业通过流转、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设养殖圈棚、温棚、开挖鱼塘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严格控制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用地规模,光伏电站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化电池组件布设方式,电池组件离地高度不得低于1.5米。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确定为25年,电池组件和列阵用地由项目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者可签订合同期限为25年的租赁或土地承包协议。

青海

海东市

关于印发海东市促进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用地采取出让、划拨、租赁等多种灵活方式供地。对于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发电上网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光伏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内蒙古

关于明确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5〕915号

一、单位和个人从事集中式地面并网光伏电站建设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无论永久占地还是租赁占地,均形成了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事实,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是,对于电站光伏板阵列之间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且保持原状及原有农牧业功能的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设施农业光伏电站没有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集中式地面并网光伏电站,是指通过在地面集中安装光伏板组成光伏阵列建设的光伏电站;设施农业光伏电站,是指利用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顶部空闲空间架设、安装光伏板建设的光伏电站。

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92号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占用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可由光伏发电企业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依法租赁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租赁协议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南昌进贤

《进贤县光伏发电项目推进工作实施意见》

实施居民屋顶光伏发电300户,其中:2015年50户、2016年100户、2017年150户;单位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30家,其中;2015年5家、2016年10家、2017年15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每年1-2个40-60兆瓦;力争2017年全县完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0兆瓦。

宜春上高县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光伏发电项目中控制室、机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光伏发电项目中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占用未利用地,光伏发电企业可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占用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也可由公司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以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依法租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租赁协议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山西省

大同

《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光伏电站发电场用地采用流转方式有偿使用,不改变土地性质。光伏电站用地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模式,鼓励流转使用弃耕地和林木蓄积量低的林地,以光伏产业作为农林业发展的支撑,“一、二、三产”规模化立体发展。

流转用地租金指导价格为:林地年租金400元/亩;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年租金350元/亩;未利用地(含宜林地)年租金250元/亩。年租金可在指导价格上下浮动,年租金乡、村两级统筹部分不得超过总额的20%。

安徽省

合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光伏发电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4]43号

1.光伏发电项目办公综合楼等建筑物(构筑物)需永久性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在用地指标配置上予以优先安排。在项目用地征收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按照工业用途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2.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若不破坏地表状况,且不影响地面原使用功能(包括种植、养殖功能)的,可采取地役权方式用地。

(1)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在国有土地上的(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水面、荒山、滩涂等),由项目公司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以地役权方式用地。

其中架设在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地役权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2)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在集体土地上的(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水面、荒山、滩涂等),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户同意,由项目公司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委会、居委会)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以地役权方式用地。

其中架设在耕地上的,地役权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年限的剩余年限,其架设高度宜2.5米以上,行间距宜3米以上,列间距宜2米以上,线路布置与桩基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影响农作物生长。

(3)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在无主地上的,由项目公司与土地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以地役权方式用地。

巢湖

《巢湖市光伏电站建设发展规划(2015—2020)》

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在我市适宜乡镇规划建设地面电站规模1000MW,其中地面480MW,农光互补460MW,渔光互补60MW。年平均上网电量约10亿千瓦时,按当前光伏发电标杆电价1元/千瓦时,发电年均产值10亿元,年缴纳税收1.7亿元。每年可为国家节约标准煤30万吨,可节水310万吨,可大大减少烟尘、SO2、CO2、灰渣等排放量,进一步推进巢湖市生态宜居城市建设。

浙江省

新昌

《新昌县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施意见》、《新昌县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新政办发【2015】74号

到2015年底,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2兆瓦以上;到2017年底,力争装机容量达到25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实现较大提升。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光伏发电系统集成能力不断提高,发电成本显著下降,光伏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对企业在本县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在新注册企业合理利用县域内屋顶等可利用空间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按要求建成并网发电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县政府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执行至2017年底。

陕西省

光伏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陕国土资发(2015)27号

光伏项目可使用荒山、荒滩、荒漠及未利用地,尽量不毁坏原有林草植被,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利用屋顶、设施农业顶棚、煤矿采空区、荒滩荒草地,以及具有压覆矿产备采区筹建太阳能发电项目,并要求光伏企业在取得备案文件后半年内完成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THE END
1.陕西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公布2022年收费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陕财税财办税〔2017〕60 照全省扣除国家扶贫开 附加在电价上征收,1.125 厘/千 建设基金征收 利工程建设 和地方国 税务机关 号,陕财税〔 2017 〕 43 号,财税 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 瓦时 至 2025 年 12 基金 库〔2018〕39 号,陕财税〔2018〕7 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月 31 日号,财税〔 2019 〕 46 号,陕https://www.chddh.cn/archives/rdxv0wbommx8bo47y3mk.html
2.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 专题-光伏/风电用地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https://www.pvmeng.com/2020/07/08/16204
3.陕建发〔2018〕84号《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1.2018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2018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6]100号)文件规定;2018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http://m.ruixinguanli.com/nd.jsp?id=60&id=60
4.宝鸡市财政局减税降费落实减税降费推动惠企利民【政策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5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http://czj.baoji.gov.cn/art/2021/2/19/art_3256_1349848.html
5.成商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发行事项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 王海燕 副总经理 2015/5/12 至今 分管华南区域采购工作 - 陕花萍 财务总监 2015/5/19 至今 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 除因休假原因短暂离任之外,最近三年华南https://wap.stockstar.com/detail/JC2015062600002832
6.陕西势技厅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省级政策包兑现指南1.《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陕发〔2021〕12号) 2.《实施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工作指引》(陕科发〔2022〕14号) 四、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ywgl.sstrc.com)需求征集模块进行网络无纸化申报。 http://www.xainet.org.cn/xainet/vip_doc/27496292.html
7.陕天然气(002267)公司公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之 反馈意见回复 二零一七年十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下发的《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71284 号)的要求,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https://q.stock.sohu.com/cn,gg,002267,2601284494.shtml
8.陕政发2020年3号文中对于免征水利基金的时间从啥时候开始咋文件中2023-03-15 12:57 根据陕政发2020年3号文,关于免征水利基金的政策,从202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该文件未具体指明implementation的起止日期,而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此之外,根据该政策,居民、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将免交水利基金加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大大减少了企业的负担。为了促进水利建设,各级政府要按https://www.kuaizhang.com/ask/question_8181716.html
9.企业中高层时事解读课2021第7期(总期57期)在线培训课程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总结报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意见》、《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https://www.zzqyj.net/?list_89/1283.html
10.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1日 国税发[1990]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违章处罚的规定,为了适应印花税征收、检查的要求,有利于稽征管理,现对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明确如下: 一、对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以及虽已贴但未注销或画销的违章行为,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处理。 http://1www.catax.cn/f/platform/taxdoc/view/f292a1e3e0484afdae34626b7073366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