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该文件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规定了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法规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行业文件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二)类比法(三)其他合理方法
三、地方文件
3.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14.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号)
以上是官网公开的各省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文件,欢迎补充!